恒融财富案3名跑路老板时隔四年均被判罚:实控人终审获刑8年!
反传销网5月16日发布:新金融探案 5月14日消息,四年前就已爆雷的江苏P2P平台恒融财富案有了终审宣判结果,一份判决书全盘揭露了这家当年在无锡当地颇有名气的P2P骗局,3名案发时跑路的幕后老板和股东最终无一逃出法网。据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获悉,近日,江苏恒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P2P平台:恒融财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人及股东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一名股东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新金融探案统计,恒融财富通过线上和线下共计非法吸存1.39亿元,造成损失共计9000余万元。
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江苏恒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和股东叶某均于2017年8月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逮捕。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某201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8)苏021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叶某发起并设立江苏恒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融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占股本金1600万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某占股本金200万元,被告人叶某占股本金2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恒融公司先后设立运营客服部、财务部、技术部、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其中业务部又分为无锡业务部、湖州业务部及瑞安业务部。被告人陈某某招聘叶某2(已判刑)担任该公司运营总监,招聘林某(已判刑)担任瑞安业务部主管。被告人叶某参与公司发起、注册,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协助被告人陈某某管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公司发起、注册,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义务并协助业务员办理业务、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等。
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以恒融公司名义租赁互联网服务器搭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恒融财富网站(www.herodal.com)”,开展互联网投融资业务,并通过“天眼”、“火锅”等互联网网贷门户网站,对外宣传该网站的投资获利功能,以高息、稳健等为诱饵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恒融公司及恒融财富网站承诺投资收益不低于年息20%,以借款人的汽车、房产为抵押在恒融财富网站上进行融资招标。全国范围内的投资人在恒融财富网站注册账户并由客服部负责认证及对接,在经过认证后可通过该网站公布的“国付宝”、“宝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直接转账至网站公布的陈某某等3个人银行账户方式进行充值,同时,恒融公司安排业务部寻找有借款意向的客户并以车辆、房产抵押形式向恒融公司借款,由风控部对借款人资信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恒融公司将上述收到的投资款先行放贷,并按照月息2-3%的比例收取借款人利息,后业务部负责将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权证证明发送给运营客服部、叶某2及被告人陈某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客服部以“标”的形式将上述借款合同、抵押权证上传至恒融财富网站供投资人竞标,投资人可在自己账户余额范畴内以50元为起点进行竞标生成电子借款协议并获取恒融公司承诺每月支付的利息(年息20.04%),恒融公司从中赚取利息差。通过上述模式及分工,恒融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80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600余万元。上述投资人提现人民币330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5300余万元没有收回。期间,林某在办理池某、林某1、林某2、林某34人的借款业务中,虚高抵押借款合同金额,并将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他项权证上传给叶某2及被告人陈某某进行网站发标,吸引投资人投资并竞标,借款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实际借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虚高数额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李某某及叶某2、林某对部分投资较大的客户宣传线下投资业务,进行的一对一债权匹配,由投资人出资购买豪车交予恒融公司寻找客户进行所谓的“资产包装”:一种是将采购车辆的发票开给需要身份包装的客户用于资产包装及贷款,然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挂失名义要求汽车4S店重新开具发票在投资人名下或恒融公司员工名下,由恒融公司收取资产包装客户支付的利息并承诺支付投资人月息2.7-3%,保证车辆处理价值不低于原购车价。一种是将车辆过户到客户名下,客户将该车设立抵押登记在投资人或者恒融公司名下,客户支付恒融公司年利息40%左右,而恒融公司承诺支付投资人月息2.7%-3%(年息25%左右),并保证车辆处理价值不低于原购车价,从中赚取利息差。投资人若有意向投资需要将投资款以转账形式转至被告人陈某某等3个人银行账户内。恒融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吸收施某、朱某等10余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已返还本金加利息1500余万元,损失共计37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某入股无锡山水游艇俱乐部资金及游艇购置款共计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及1份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80万元;查封被告人陈某某、郑某购买的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景苑3幢1601、1602室商品房瑞安商品房住宅2套(后在案发后过户销售给他人);查封恒融公司借款人向恒融公司抵押的商品房住宅江阴市西苑一村27幢501室、江阴市锦隆三村47幢305室、江阴市大桥一村48幢401室等10套房产;冻结被告人陈某某个人账户(招行账户,尾号5258)内人民币4848.19元;冻结恒融公司对公账户(交通银行,尾号1671)内人民币19749.25元;冻结恒融公司对公账户(工商银行,尾号8537)内人民币58021.09元;扣押恒融公司借款人陈某退还恒融公司款项人民币520000元;扣押涉案人员叶某名下尼桑骐达驾车一辆(牌号为苏B×××××)。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联系被告人叶某投案,被告人叶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后提供线索协助上海市公安局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分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借贷平台,并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叶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叶某到案,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叶某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情节;综上,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后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李某某继续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
上诉人叶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未投资,也不参与公司管理,仅拿工资,原审量刑过重。关于其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陈某某、李某某、叶某等人的供述,三人商量后发起并设立了恒融公司,叶某在公司中占一定股份,并协助陈某某管理公司、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叶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叶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新金融探案了解,恒融财富案可追溯至四年多以前。据媒体报道,2014年11月12日,受害人尤某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曾在“恒融财富网站”投资P2P项目,但该公司网站发出公告称提现困难,其30万元本金无法收回,由此案发。根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其2014年11月14日对“恒融财富网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同年12月,央视2台经济信息联播针对此案“跑路”事件,亦曾特别报道。
2014年12月7日,央视报道恒融财富跑路事件(资料视频)
新金融探案注意到,除了上述3名法人股东被判罚,该公司运营总监叶某2、瑞安营业部负责人林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6日落入法网,并于2016年5月31日被一审判罚。据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叶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叶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金融类、互联网电子商务类职业。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其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2014年11月10日,恒融财富突然公告限制提现时还承诺“绝不会跑路”。但从时间上来看,自2014年11月份恒融财富案案发,至2017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归案,时隔了将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不跑路”亦成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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