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primas:区块链在我国的监管现状及建议
摘要:1、引言价值互联网是指将资产抽象成数字,利用网络提供记账功能,无需交易中介,几乎零成本地实现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价值转移,并能在互联网上实现交换。在线价值交换存在3个障碍,分别是唯一性、信任、承诺的执
1、引言
价值互联网是指将资产抽象成数字,利用网络提供记账功能,无需交易中介,几乎零成本地实现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价值转移,并能在互联网上实现交换。在线价值交换存在3个障碍,分别是唯一性、信任、承诺的执行,而区块链与生俱来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数据可靠、共同维护等特性,可完美地解决上述问题。区块链实质是分布式共享记账技术,基于数字背书,从技术层面上实现去中心化、去信任化,脱离中介记账,实现直接价值交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将深刻改变全球金融业面貌,也终将成为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竞争利器。
2、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现
随着各国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研究的不断深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总体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是国际各知名金融机构纷纷加大在区块链项目的投入。据统计,2015-2016年间,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大通、花旗银行等在内的超过20家全球顶级金融机构投入区块链的资金已经超过10亿美元,且投资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
二是各国金融银行业不断加大在区块链上的合作力度。如2015年9月,全球具有影响力的42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R3CEV联盟。
三是全球银行业通过构建独立创新实验室和产品孵化器的方式积极探索区块链接技术的应用。如花旗银行在构建创新实验室中对花旗虚拟电子货币系统进行探索,开发对应区块链并进行全面内测。
四是我国也正在加快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步伐。随着我国将区块链纳入《“十三五”国家信息规划》及《中国金融业务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发布,区块链技术在我国金融业的应用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伴随着百度ABS项目、蚂蚁金服“联合失信惩戒及缴存证明云平台”及腾讯BaaS云服务等区块链项目的应用落地,我国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冲峰号吹响了。
3、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存在的主要风险
以中心化信用背书为逻辑的传统金融资产登记注册制度、金融产品及金融基础设施,会随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发展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现阶段区块链技术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应用发展尚未成熟,其引发的货币政策调节失灵、金融风险交叉及监管缺失等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一)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泛滥,引发货币政策调节失灵
货币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其发行和流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繁荣与稳定,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关键环节。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非主权货币)以虚拟形式存在,缺乏国家信用背书。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淡化了国家监管的概念,随着虚拟货币的出现与发展,给传统货币体系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监管措施等尚未健全,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虚拟货币易成为非法集资的融通渠道,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及ICO(代币发行)在国内盛行,会引发数字货币的恶意炒作,易腐蚀、颠覆人们的基本价值观,造成国家货币政策形同虚设,并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引发金融风险。
(二)区块链发展超速,法律标准失速,引发监管缺失风险
随着我国在区块链领域的投入不断增大,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用势必会日新月异,其对金融领域的渗透会不断深入,但与之对应的立法工作、标准建立、专利申请等却未同步跟进,将对国内金融市场发展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影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行业的资产和信息的互动性、不同金融业务的融通性变得更加频繁,而我国现行金融业务的分业监管模式,易引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
(三)区块链使传统金融风险交叉,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区块链技术与生俱来的去中心化、科技性、匿名性、不受时空限制等特征,使得传统的金融业务跨界成为常态,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脆弱性得到强化,但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化、复杂化。而区块链本身的技术缺陷、网络安全风险、技术主控权风险等往往被忽视,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造成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相互叠加,使得金融体系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金融风险的传导性变得更强,一旦发生风险,会快速地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区块链在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现状
(一)严格监管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加密货币方面的应用
2017年,人民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多家机构先后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明确代币发行实质是非法融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活动,禁止金融业机构、非银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相关业务。监管机构果断叫停比特币、代币发行等融资行为,并清退比特币、ICO等各个交易场所,最大程度降低数字资产的市场风险。
(二)严厉打击利用区块链进行概念炒作的行为
2018年深交所对涉及区块链概念的17家上市公司采取了问询、停牌核查等措施,要求这些公司就涉及区块链的相关业务、投入产出和盈利模式,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核实、澄清,并做出风险提示,对于利用区块链概念炒作、误导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分,同时,对广大投资者进行提示。
(三)监管机构在金融领域不断探索尝试监管“沙盒”制度
我国监管机构积极在贵阳、赣州等地开展区块链监管制度创新尝试。2018年在北京正式启动赣州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项目,并在贵阳召开区块链生态体系建设研讨会,发布《区块链ICO贵阳共识》,提出将建立标准“沙盒”计划,在各领域试行“沙盒”子计划,以形成符合我国实情的监管体制。
(四)整体性、系统化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尚未形成
我国现行对区块链的监管措施是局部性、暂时性的,尚未形成整体性、系统化的监管局面。一是标准、专利储备不足,缺少底层、核心技术。二是可用的监管措施较少,尚未形成由区块链技术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整体应对措施。三是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会对监管“沙盒”造成一定阻碍,易产生监管空白或监管套利。四是针对区块链的法律研究相对滞后,存在着法律真空地带和盲点区域。
5、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对策
(一)加速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法律研究标准建设工作
积极调查研究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存在的法律和监管空白,探索符合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法律条款,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和相悖,进而加强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立法工作。同时加大区块链在金融业专利布局和应用标准。虽然,我国区块链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较多,但底层核心创新、高质量专利占比较少,不重视海外专利布局,国际竞争力较弱。因此,要加速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跨学科共性与交叉学科应用研究,推进区块链金融标准体系建立,不断提升国际话语权。此外,要推动金融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二)加大协同配合力度,实现区块链穿透式监管
当前区块链发展迅速,不同种类的金融科技业务盘根错节,有些企业打着金融科技旗号开展违规业务的“伪创新”,而在现行监管体制下,通过单一的监管主体无法界定其核心业务的边界,无法准确界定监管责任,只有各监管主体联合统一,对区块链金融业务进行穿透式风险排查,从而明确各监管主体责任,对区块链金融业务风险进行庖丁解牛式的治理,最终形成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全覆盖,才能有效防止监管套利。
(三)引入区块链监管科技构建柔性监管体系
在金融领域引入监管科技可以推动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既有助于解决监管的激励约束问题,也可以缓解金融监管中的不公平问题,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监管者能够更好地感知金融风险态势,提升监管数据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实现监管去中心化,实时预警,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在金融领域利用监管科技逐步建立以“金融+分布式记账技术+共识机制+其他技术”的柔性监管,有效识别违规操作、高风险交易等潜在问题,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本文作者 | 和树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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