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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江山“天津天狮”第一传销大案12名被告人被判刑

摘要:3月21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山市第一传销大案终审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李某等12人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上诉案,维持一审定罪判决。  2015年2月,江山市
3月21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山市第一传销大案终审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李某等12人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上诉案,维持一审定罪判决。     2015年2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在查处一件普通传销案件中,发现一湖南籍女性阳某长期租住宾馆,时常出入网吧和银行,频繁开展转账汇款业务,将2800元或2800元倍数的多笔资金,经多次定向转账后,汇往四川李某账户,据此判断李某可能是传销组织的高级头目。     为查处此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抽调30余名精干力量,在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里,协同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深度跟踪研判,一个几乎遍及全省涉及全国的特大传销网络浮出水面,5月26日,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下,此案被成功破获,一举捣毁21个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窝点,抓获3名“A级”头目、13名“B级”头目,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今年1月,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等10余人,经亲友、同学或网友的诱骗,先后参加“天津天狮”传销活动。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方式,要求新参加该组织的传销人员至少缴纳2800元,购买一份虚拟产品,以取得“会员”的资格。之后,传销人员以“家”为单位,对“新人”进行管理,每个家10人左右,每个C级主任管理一个“家”,每几个“家”又组成一个较大团队,由B级经理统一管理,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被告人张某、李某等3人情节严重。今年1月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李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8人不服,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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