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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广西北海16名“资本运作”传销“老总”被判刑

摘要: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对多起“资本运作”传销案进行了宣判。经鹰鉴(kjpian)统计共有16名传销骨干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

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对多起“资本运作”传销案进行了宣判。经鹰鉴(kjpian)统计共有16名传销骨干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图

“重庆体系”两名传销“老总”获刑

 

10月16日,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公布了多起“资本运作”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鹰鉴(kjpian)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从2009年张某隆、马某先后分别出资加入以重庆籍人员(重庆体系)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其伞下,通过发展下线收取申购费,骗取财物。案发时,张某隆、马某均晋升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

 

8月5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张某隆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两名山西籍传销“老总”获刑

 

2015年5月,王某娟经其丈夫余某军领到北海游玩,二人共同对北海“资本运作”行业进行了考察。2016年9月份,王某娟通过传销人员“爱贤”之手交了6.98万元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王某娟加入传销组织后,又将自己的父亲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

 

2016年,马某俊经“爱华”的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又将自己的妻子、岳父、大嫂、外甥、姐姐姐夫、母亲等十六人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

 

2017年6月份,王伟娟升为“老总”级别,其上线安排王某娟去贵阳市进行升总旅游。2018年3月1日马某俊升为“老总”级别,次日由王某娟以老总的身份带马某俊参加广州升总旅行。

 

2018年3月7日,王某娟、马某俊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6月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根据刑法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王某娟、马某俊有期徒刑1年半,并各处罚金45万元。

 

宣判后马某俊不服,提出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马某俊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名山西籍传销“老总”获刑

 

当天,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李旭、李某、檀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2015年10月到2017年3月期间,山西籍男子李旭、李某、檀某三人,先后缴纳6.98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2018年1月,李旭、李某一同跟随周某去云南西双版纳参加升总旅行。同年3月,檀某升为老总级别,并去广州参加升总旅行。旅行期间,檀某用李某给的“新总包装费”购买了项链等包装自己的饰物。

 

今年6月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根据刑法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上述三人2年到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到45万元不等。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名山西籍传销“老总”获刑

 

2013年底,刘某军(行业名为“乐涛”)经其配偶温某介绍缴纳了6.98万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刘某军加入传销组织后分别发展了刘某梅、王某凯、陶某义为其直接下线。陶国义(行业名“乐逍遥”)随后又发展了陶某菊为其直接下线。

 

2016年3月到2018年3月期间,刘某军、陶某义、陶某菊、王某凯分别升为“老总”级别。

 

2018年3月7日,刘某军、陶某义、王某凯被警方抓获,同月29日,陶某菊被警方抓获。今年6月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军、陶某义、陶某菊、王某凯3年到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90万元和45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陶某义、王某凯不服,提出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蔡某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名湖北罗田籍传销“老总”获刑

 

2011年,蔡某志经张某书发展出资加入以“湖北罗田县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张某书的下线。蔡某志又直接发展了蔡某军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蔡某志、蔡某军均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

 

2017年7月到8月期间,蔡某军、蔡某志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今年7月1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刑法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蔡某志、蔡某军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1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和30万元。

 

宣判后,蔡某军不服,提出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蔡某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名陕西武功籍传销“老总”获刑

 

2014年7月,陕西武功籍女子耿某丹经“乐风”介绍发展在北海市银海区出资69800元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发展其舅舅刘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为其下线。至案发时,耿某丹、刘某均已达到“老总”级别。

 

2018年5月7日,耿某丹、刘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今年7月16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耿某丹、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1年半,并处罚金52万元和45万元。

 

宣判后,耿某丹不服,提出上诉。9月3日,二审法院驳回蔡某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兴山籍传销“老总”获刑

 

9月26日,湖北兴山籍男子孙某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经查明,2007年,孙某春经吴某介绍发展出资加入北海“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孙某春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舒某、万某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并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期间,孙某春开设银行账户用于该传销组织资金运作。[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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