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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电子货币”作饵 传销伎俩翻新 一男一女获刑

摘要:反传销咨询救助网讯 为获取高额利润,郭某、郑某受他人蛊惑加入“电子货币”传销活动中,并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最终所有会员投资款项被骗损失
       反传销咨询救助网讯  为获取高额利润,郭某、郑某受他人蛊惑加入“电子货币”传销活动中,并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最终所有会员投资款项被骗损失共30余万元。日前,茂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郭某、郑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处以刑罚。   受人蛊惑  积极传销          2014年8月8日,郭某接到来自湛江的朋友“林姐”的电话,叫其前往茂名市区的一酒店喝茶,说要向其推荐一个“投资少、回报快”的投资计划。郭某非常感兴趣,便叫上了郑某及几个朋友一起前往。期间,“林姐”介绍称只要入股2000元人民币,即可成为“盈×国际”网站会员,会员每天可从账户中获得13元电子货币,待电子货币满100元时即可提现。同时,老会员如果推荐新会员注册,则可直接获得300元电子货币,且每日收益额增加。这样一来,投资2000元只需5个月即可回本,后面就是无本稳赚。听“林姐”介绍完后,郭某立即交纳现金投资一股,成为茂名地区的首名注册会员,其他人也纷纷跟随郭某入股。 2014年8月20日,因郭某推荐的新会员数量较多,成为了“盈×国际”茂名地区负责人和总代理;而郑某由于熟悉电脑和网站操作,被推选负责操作网站报单中心,并且负责具体分红。此后,每收到报单提成,郭某与郑某都按照六四比例分成,郭某利用此笔款项在市区各酒店召开茶话会,不断发展新会员,“业务”越做越大;郑某则利用此笔款项购买了联想笔记本电脑用于操作报单中心,且每收到一名新会员的费用后,就从老会员账户中划拔凑齐2000元电子货币用于新会员注册,然后将新会员交纳的现金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兑现给被划拔电子货币的老会员作为分红。   网站关闭  追讨无门           好景不长,三个月后,“盈×国际”系统数据出现问题,近期注册的会员账户中的电子货币不翼而飞,很多分红无法正常发放,发展新会员也受到了阻碍。为缓解燃眉之急,郑某只能将现金汇给“林姐”购买电子货币用于为新会员注册。半个月后,“盈×国际”网站非但没有恢复正常,反而随之关闭再也无法打开。          经统计,直至2014年12月1日,郭某与郑某实际发展了81名会员,注册了267个会员编号,形成了四个层次。所有会员共投入482800元,领取分红176000元,总共损失306800元。   领刑受罚  人财两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电子货币投资分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电子货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加入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郑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郑某属于郭某下线人员,地位相对较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郭某、郑某在归案后均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能够在审理期间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郑某是怀孕的妇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宣告缓刑。因此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郑某用于作案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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