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法官说法:谨防“SMI”传销陷阱 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现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传销组织的一种发展手段,一些传销组织利用加盟消费、投资返利、消费全返等手段实施传销活动,诱惑力大、迷惑性强,稍不注意,便会落入传销陷阱。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未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及SMI投资理财科技网络公司(简称SMI)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冒用该公司的名义,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制作互联网结算平台,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行“SMI第二季”网络理财产品。
该理财产品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客户只要交纳1800元就可以在“SMI第二季”上注册一个账户,该账户每天自动产生收益,并且可以提取现金,客户每发展一个下线,又可以获得奖励收益。
因此,被告人李某利用网络平台、手机微信、现场演讲宣传等方式在广东省各地对“SMI第二季”进行宣传,并发展了曾某、邱某等人,邱某及曾某1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被告人冯某发展为下线。
而被告人冯某在经营日用品生意的过程中,又积极向被告人黄某宣传推介“SMI第二季”,将其发展为下线,并以合作模式推动其发展云浮地区客户。
通过被告人李某、冯某、黄某等人的层级推广,“SMI第二季”在短时间内迅速在深圳、佛山、云浮等地发展了大量人员,吸收了大量资金,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
2015年2月,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李某无法应对“SMI第二季”客户的提现,于是其停止结算平台的提现功能,从而造成“SMI第二季”客户遭受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云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理财产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注册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例中,“SMI第二季”以推销理财产品经营活动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客户发展下线,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依据计酬或返利。这种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就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现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传销组织的一种发展手段,一些传销组织利用加盟消费、投资返利、消费全返等手段实施传销活动,诱惑力大、迷惑性强,稍不注意,便会落入传销陷阱。
在此,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应当注意考察电子商务网站的营销模式,对于“发展下线层层返利”模式等披上互联网外衣下的传销活动,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特别要避免那些涉及入门费、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网络平台,防止落入传销陷阱。[此文来源云安区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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