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鑫洗码3月2日最新消息:“ 博鑫洗码理财”两骨干分别获刑3年,罚金5万,退赔受害人!
摘要:" 博鑫洗码理财"这个平台在2019年曾经火爆网络,这一骗局导致许多人血本无归,利箭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日公布的一起二审裁定书中获悉:2019年4月底,被告人康某经郭某伟(另案处理)介绍发展成为
“ 博鑫洗码理财”这个平台在2019年曾经火爆网络,这一骗局导致许多人血本无归,利箭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日公布的一起二审裁定书中获悉:
2019年4月底,被告人康某经郭某伟(另案处理)介绍发展成为“ 博鑫洗码理财”下线人员。2019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经被告人康某介绍发展成为“ 博鑫洗码 理财”下线人员,通过拉集资参与人进入名为“BX*即墨太原”微信群并由专人在群里以语音视频等方式虚假宣传为模式,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名义(具体盈利模式为投资人民币10000元,每天返还人民币300元,30天左右回本,60天左右翻倍),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康某直接介绍胡某、王某莲等人进行投资,被告人胡某直接介绍张某、崔某等七人进行投资,被告人胡某将吸收的集资参与人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上线被告人康某银行卡中,被告人康某将上述款项及自己直接吸收的集资参与人资金转入上线郭某伟银行卡中。截止案发前,被告人胡某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30多万元,将资金转入被告人康某银行账户,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8万多元,被告人康某将所吸收的集资参与人王某莲资金及被告人胡某转给其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7万多元转入郭某伟银行账户,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71万多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康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康某、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提出真正发展被告人胡某进入 博鑫洗码 理财的人是郭某伟,不是被告人康某,被告人康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也不存在放任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康某和胡某之间吸收的款项和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区分,被告人康某在该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应小于胡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经被告人康某介绍发展成为 博鑫洗码 理财下线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收资金由被告人康某转入上线账户,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计入被告人康某的犯罪数额,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涉及高某恩的数额不准确,公诉机关已作出数额变更,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胡某自己也是受害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判决:一、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康某、胡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8万多元,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郭某堂54938元、崔某173478元、张某58118.69元、王某萍53181元、高某恩70620元、柳某彪252102元、付某兰20000元,追缴被告人康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7576元,发还集资参与人王某莲。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的上诉意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均无异议,因为其身体不好,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均无异议,关于量刑,原审对于上诉人胡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均予以确认并已从轻处罚。故原判已综合考量了上诉人在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醒:参与互联网项目,拉人交钱,有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还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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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底,被告人康某经郭某伟(另案处理)介绍发展成为“ 博鑫洗码理财”下线人员。2019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经被告人康某介绍发展成为“ 博鑫洗码 理财”下线人员,通过拉集资参与人进入名为“BX*即墨太原”微信群并由专人在群里以语音视频等方式虚假宣传为模式,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名义(具体盈利模式为投资人民币10000元,每天返还人民币300元,30天左右回本,60天左右翻倍),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康某直接介绍胡某、王某莲等人进行投资,被告人胡某直接介绍张某、崔某等七人进行投资,被告人胡某将吸收的集资参与人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上线被告人康某银行卡中,被告人康某将上述款项及自己直接吸收的集资参与人资金转入上线郭某伟银行卡中。截止案发前,被告人胡某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30多万元,将资金转入被告人康某银行账户,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8万多元,被告人康某将所吸收的集资参与人王某莲资金及被告人胡某转给其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7万多元转入郭某伟银行账户,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71万多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康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康某、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提出真正发展被告人胡某进入 博鑫洗码 理财的人是郭某伟,不是被告人康某,被告人康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也不存在放任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康某和胡某之间吸收的款项和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区分,被告人康某在该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应小于胡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经被告人康某介绍发展成为 博鑫洗码 理财下线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收资金由被告人康某转入上线账户,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计入被告人康某的犯罪数额,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涉及高某恩的数额不准确,公诉机关已作出数额变更,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胡某自己也是受害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判决:一、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康某、胡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8万多元,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郭某堂54938元、崔某173478元、张某58118.69元、王某萍53181元、高某恩70620元、柳某彪252102元、付某兰20000元,追缴被告人康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7576元,发还集资参与人王某莲。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的上诉意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均无异议,因为其身体不好,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均无异议,关于量刑,原审对于上诉人胡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均予以确认并已从轻处罚。故原判已综合考量了上诉人在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醒:参与互联网项目,拉人交钱,有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还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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