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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天津从事“蝶贝蕾”传销活动 一名女“代理员”被判刑

摘要:12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蝶贝蕾”产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红加入该组

12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蝶贝蕾”产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红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为代理员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被告人杨某红在天津市静海区某镇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采取人拉人的办法,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在传销组织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级三阶”模式,形成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层级。

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红晋升至代理员级别,期间伙同江某举、江某洁、孙某文、彭某亚(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静海区采取上述规则及方式发展会员。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发展成员90余人。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红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杨某红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作用、参与时间、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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