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资本运作”传销案件 41名老总获刑
“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00元(700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7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三起传销案件,三起传销案件系同一传销组织“广东体系”,被告人邓美莲、邓育等37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至五十万不等的刑罚。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宝洪经黄敢(另案处理)介绍来至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7万元加人传销组织“广东体系”。被告人陈宝洪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汪某、陈某1及其丈夫林某1(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林某1又直接发展了林柏光,林柏光直接发展了被告人孙光富、黄某1(另案处理)、邵建新加入传销组织。邵建新又直接发展了钟春华(另案处理),钟春华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被告人钟伟文、钟水塘以及钟某1(另案处理)。邓道、麦华之分别经林柏光的间接下线邓某、麦天文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梁金锋经钟某2发展加入后又直接发展被告人谢玲加入传销组织。盘世坚经钟某1的间接下线张荣(已起诉)介绍加入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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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邓美莲、邓育等37人分别出资69800元(70000元)元加入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传销体系(“广东体系”)。至案发时,以被告人陈宝洪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广东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下线人员汪某的传销体系于2013年从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且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各被告人及其伞下传销人员、证人银行账户流水,辨认笔录,扣押款票据,各被告人绘制、指认的体系图,各被告人、证人手机提取内容,查封、扣押、冻结材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人证言及绘制的体系图、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宣判后,一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各证据相互之间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美莲、邓育等37人以实施“资本运作”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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