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陆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贺某等4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抢劫案
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周某刚伙同他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曲靖市麒麟区进行传销活动, 骗取他人财物。该犯罪集团分为A、B、C、D、E五个层级,组建以 “家”为单位的犯罪窝点,“家”中安排C级人员为家长,负责家庭的日常事务,安排D级人员为管家,负责协助“家长”管理日常事务。
其他业务员在犯罪集团的安排下,以谈恋爱交友、介绍工作、来云南旅游等为借口,诱骗被害人到曲靖市麒麟区后带至传销窝点,之后将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扣留后实行统一保管,并通过陪同起居、聊天、打牌、监听通话、讲课等方式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则直接釆取威胁、压制、殴打等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犯罪集团成员通过讲课,鼓吹加入传销组织的好处,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 (人民币2800元为“一套产品”)。对部分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 则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直接逼迫其“购买产品”。
同时,各传销窝点的人员之间相互轮换、相互协助以达到共同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收取被害人“购买产品”费用的目的。部分被害人在加入犯罪集团后为了获得更多提成或者晋升级别,又以同样的犯罪模式诱骗新的不特定年轻群众加入该犯罪集团,形成循环的犯罪模式。该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组织分工严密,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麒麟区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查实,该传销组织非法牟利20余万元。该犯罪集团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多桩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某、周某刚、陈某、马某阳、邓某峰、 李某梅组织、领导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其中,被告人贺某、周某刚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马某阳、邓某峰,李某梅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应按照各自犯罪行为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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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中,多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才被骗加入传销组织,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给家庭造成了伤害。谈到亲人,多名被告人留下悔恨的眼泪。
该案经历两天庭审,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陆良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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