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以治疗疾病为幌子组织传销 赣州“华林酸碱平”案二审宣判
一些公司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作为自己合法性的盾牌,为其传销活动提供掩护,实际上在从事多层级的传销活动,这些都是商业利润作祟。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惜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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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华林酸碱平”传销案的二审判决。鹰鉴在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以调理身体治疗疾病为名,组织领导下线人员超过30人,涉案金额达157.5万元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判认定,“华林酸碱平DDS生物电渗吸技术”是以调理身体治疗疾病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利用广东肇庆华林公司网络平台,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设置投资入门门槛,采取口口相传、定点教演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获取团队计酬,形成多层层级关系。
该组织的传销模式是金字塔模式,有四个加盟级别,每个加盟级别的奖金制度不同,以28天为周期,根据发展人数多少等参与分红。
此外该组织还根据发展人数设有补助奖、上互利奖和管理奖等,所有分红、奖金返利在组织网站上的会员号内需要提现后才能取出。
2016年初,被告人韩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该组织后,同年3月将其妻子即被告人黄某某发展为其下线,并于同年11月在大余县成立一生活馆积极发展下线。
其中,韩某某负责推广宣传该组织、发展下线人员等,黄某某主要吸收下线人员缴纳的会费,给会员注册报单等。至案发,韩某某、黄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0人,涉案金额达157.5万元。韩某某、黄某某层级在五级以上,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以调理身体治疗疾病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韩某某,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韩某某、黄某某夫妻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和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期,并各处罚金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我国法律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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