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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多样应对对网络传销行为 全面刑事打击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销组织借助网络开展传销,欺骗人民群众,愈演愈烈。目前的网络传销欺骗性强,涉众面广,发展速度快,危害性强,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销组织借助网络开展传销,欺骗人民群众,愈演愈烈。目前的网络传销欺骗性强,涉众面广,发展速度快,危害性强,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破坏互联网诚信交易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网络传销的打击,遇到许多新问题和制约因素。面临这些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执法部门应如何加强对策研究,对网络传销给予有力打击。对此问题,我们根据濮阳市近年来打击传销的工作实践,谈一下粗浅看法。   一、当前网络传销活动的现状         当前,网络传销利用银联系统和传销网站,迅速发展人员,聚敛和转移涉案资金,扩张迅速,发展速度呈几何级数倍增,欺骗人数多,影响地区广,大案要案、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作案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变异,种类繁多。就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工商、公安机关所查办的网络传销案件来看,目前危害较大的网络传销主要有多层次网络传销模式和网络与传统传销手法相结合的复合传销模式两大类型。          多层次网络传销模式是运用网络,主要以个人网站、境外的传销网站为传销载体,诱骗人员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获取入门资格,得到用户名登录该网站,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获得提成。这一类型的网络传销,各个环节的运作,如拉人加入、信息传递、返利制度、洗脑培训等,均通过网络传销系统来运行,主要是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骗人加入。从工商、公安部门最近几年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来看,有打着电子商务名义,抛出“微营销”、“网络营销”等概念,宣扬快速暴富神话,变相收取入门费,并以多种奖励方式,激励会员发展下线。有打着资本运作、投资理财名义,以资本运作、私募基金、发行原始股为幌子,宣称投资高利润、高返利,骗取参与者缴纳高额入门费,大量发展下线。         网络与传统传销手法相结合的复合式网络传销模式是近年来传销组织大量采用的模式,传销分子将网络与传统手法结合在一起使用,综合运用传销的各种手段,既利用网络大面积扩散,又在局部地区发展代理人落地推广,“网上”和“网下”并行。经过网上和落地相结合,发展速度快,涉众面极广。这种复合式网络传销兼具传统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手段和特点,尤其是虚拟性强、隐蔽性强的特点,给调查取证、打击处理带来了许多困难。网络传销组织以自有网站为依托,通过后台数据库支撑,使传销活动隐身于虚拟的数据世界,在互联网上进行,活动情况均记录在组织者设立的特殊网站上。导致线索和证据都很难发现。自2013年以来,我市共查办传销案件11起,其中网络传销案件6起,全部是这种复合式网络传销案件。目前,此类传销颇具代表性,危害性很大,应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研究查办对策。   二、查办网络传销遇到的问题          网络传销所具有的虚拟性强、欺骗性强、隐蔽性强、跨地域传播等特点,对我们打击传销的“打、防、管、控、宣”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给查处打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一是法律适用的问题。目前,针对网络传销如何定性、违法行为种类如何界定、入罪标准如何设定、执法机关查处网络传销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程序和执法权限、手段等,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打击查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定性原则性较强,对查办网络传销难以直接适用。在惩治立法上,目前沿用“3层30人”入罪标准,明显滞后,网络传销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减少人数,刻意规避,使得对网络传销有时难以定性。           二是日常监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线索、案源的甄别、发现,介入调查认定,案件管辖等方面。网络传销网上和网下并行,落地发展人员,由大量骨干在全国多地点进行,骨干分子直接获取收益,发展人员、资金流转出现“多头性、多地点性”特点,资金流转、下线人群关系图谱更为复杂,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监控涉案人员、资金难度很大,工作极度被动。          三是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机制的问题。目前的执法机制,是针对传统传销实行的工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刑事犯罪案件查办的分工协作模式,打击方式习惯于开展专项行动、突击式打击,部门协调联动、异地协作程度不够到位,不适应打击网络传销的需要,查处打击效果不理想。   三、执法部门查办网络传销的对策          借鉴各地的执法经验,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针对查办网络传销面临的瓶颈问题,我们建议,在继续做好宣传教育、防范管控等工作的同时,应着重从查办打击方面施策,突出解决好立法和工作机制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健全完善打击网络传销法律规范、加大司法惩治力度          建议在针对打击网络传销的立法规范中,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明确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种类的界定,鉴于网络传销活动手段多变,名目繁多,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种类设置兜底性条款,扩大覆盖面,弥补法律滞后的不足。尤其是对于网络传销计酬模式的设计者、传销网站的设计制作者,即使不发展下线、没有会员账号,也应界定为组织者。2、修改传销入罪标准,降低入罪门槛。取消“三层30人”的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有传销网站、网络系统、实施了网络传销活动、形成了传销体系,累计有发展人数、诈骗资金即可定罪。3、加大刑事处罚幅度,修改量刑标准。网络传销犯罪金额巨大,动辄逾亿,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应提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解决量刑偏轻,罪责不等,法律威慑力不明显的现状。4、理清职能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中的定位与职责,首先要明确界定公安部门为打击传销工作中承担打击方面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实行传销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办案制度;从立法层面上解决公安、工商查办网络传销案件对网络证据的搜集固定、涉案资金流向的查询监控、帐户的查封等相应执法权限、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   (二)建立高效的执法查处机制,增强打击能力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按照建立一专多管、综合执法的网络传销查处打击机制的思路,建立高效的执法查处机制,改变以工商部门为主的打击模式,发挥公安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和执法手段、执法资源的优势,明确公安机关为打击传销工作中执法打击方面第一责任人,以公安机关为主,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组建一支由公安、工商、网宣、工信、银监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专业化打击网络传销执法队伍,专司执法打击、查办案件职责,对于专门执法队伍,政府领导机构要协调支持到位,配置先进设备,保证人员素质,使之能够顺利行使对账号信息、网站、嫌疑人员进行监控,根据案件进展介入调查,查询账户、搜集固定证据、冻结账户资金、关闭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等必要措施,从制度、技术上赋予专门执法队伍必要的权限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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