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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布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摘要: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
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及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打击传销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各级、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进行举报,同一线索重复举报的,以第一个举报者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公民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传销特征活动的。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市打传办调查属实的,市、县 (区)打传办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个传销窝点5人(含5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3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两个以上传销窝点6至10人(含10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60元;11至30人(含30人)的奖励100元;31至50人(含50人)的奖励300元;51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和传销主要骨干分子的,奖励3000元。
  第六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执法部门解救而举报的。
  (三)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市、县(区)两级打传办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市、县(区)打传办及时通过微信或直接吿知并发放奖励。市、县(区)打传办填写《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专机、专号发放奖金。
  第八条市、县(区)两级打传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发放按照《秦皇岛市打击传销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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