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类“偷菜”游戏中的传销骗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摘要:近日,一款养殖类游戏在各大媒体抢占了头条,原因却不是因为其娱乐性,而是因为“诈骗两亿元”、“受害人40余万”这样
近日,一款养殖类游戏在各大媒体抢占了头条,原因却不是因为其娱乐性,而是因为“诈骗两亿元”、“受害人40余万”这样的标题。还有报道认为,其行为可能涉嫌传销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这到底是一款什么样的游戏呢? 借鉴“偷菜”模式 对于曾经火遍大江南北的“偷菜”,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半夜设置闹钟起床偷菜的着迷玩家大有人在。此款游戏的游戏形式也是借鉴了“偷菜”模式而进行的,基本模式就是在游戏中浇水施肥种植玫瑰花,和当年的“农场”几乎一样,不一样之处也是最关键之处,即游戏中种植的玫瑰花是可以变现的。 当然,能够变现赚钱这样的“好事”也不是白白给你的。游戏开始,用户必须支付330元进行开户,其中30元系统管理费,另外300元则是账户内的一颗种子,玩家花费300元购买的种子可在游戏内的农田中种植,并通过每天登录游戏施肥使得种子开出玫瑰花,每朵玫瑰花可变现一元人民币。 当然,游戏玩法不仅限于此,游戏将用户分为静态用户与动态用户。其中,静态用户就是仅支付330元,不发展其他用户的玩家,这类玩家的种子生长率,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收益率,是与游戏固定的大盘生长率一样的,大约为2.77%,五个月静态收益可达到1.7万元左右。动态用户指的是除了获取静态收益外,还推广其他玩家的用户。对于此类用户,游戏给予了许多好处:直推一个用户奖励16个种子,满100个种子可以换90朵玫瑰花;直推10个用户会奖励1个花仙子,20个用户奖励2个花仙子。以此类推,最多奖励4个,一个花仙子可以增加拆分率0.1%。每增加一个花仙子可以拥有购买1000玫瑰花的权利;系统奖励达到4个花仙子后,自动合成一个花天使,增加拆分率0.5%,最多拥有4个花天使。 与传销极为类似 从本质上看,此类推广行为与传销行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传销指的是: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除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条例第七条还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列举: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传销指的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获利依据,或者通过收取会费作为被发展人员入会资格进行牟利,且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游戏中的动态用户以其推广用户人数获取游戏奖励的行为是符合传销行为的特征,且较为明确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的传销行为前两款,应当受到相关规定规制。 建议刑法规制 此条例中规制的传销行为尚属违法行为,需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处罚内容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根据已有的新闻报道来看,此款游戏已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涉案金额已经上亿,受害者约40万人。如果仍以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与处罚,可能存在行为与处罚不适应的问题。此时,必须以刑法进行规制,才能符合罪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那么,当满足怎样的条件时,传销行为的定性才会从违法行为进入犯罪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如果奖励机制(现金、代币、权益均可)与介绍的其他会员挂钩,又形成了三级关系,总人数突破30人,符合上述标准的此类传销行为,就会成为犯罪行为而受到刑法规制。再看游戏的推广模式,其奖励机制尽管为游戏内道具的赠送,但是由于此类道具是可以通过买卖与变现而换取为现金的,因此其模式就是典型的奖励机制与介绍其他会员参与挂钩。至于该罪的人数标准,仅凭新闻报道中所称的40万参与人,就可以明确认定该行为无疑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就必须要根据刑法来追究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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