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锁经营业”为名在西安从事传销活动 七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12月3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为名,利用拉人头的方式在西安开展传销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李某林、马某、张某勤、张某、刘某娟等相继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业”的名义,通过拉人头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从下线缴款申购份额中返利;晋升层级以申购份数为标准,申购第一份为3800元,其后每申购一份为3300元,每名传销人员可自己申购21份,主任级(申购21份,交纳69800元)可发展下线,由直接下线发展间接下线。申购份额1-2份为业务员级别,申购3-9份为组长级别,申购10-64份为主任级别,申购65-499份为经理级别,申购600份以上为老总级别,形成五个层级30人以上的金字塔式传销网络。
该传销组织中,张某1及其下线张某2为老总级别,负责其整个传销团队管理;李某林为大总管,主要负责传达老总对下级的指示及日常管理;马某为申购总管,主要负责收取传销资金;张某勤为能力总管,主要负责协调管理;张某为自律总管,主要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纪律,刘某娟是能配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
2019年2月2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出警在西安市未央区某室处理治安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林等人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遂将其控制。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又将共同参与传销的被告人张某1、张某2、马某、张某勤、张某、刘某娟等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张某1、张某2、马某、张某勤、张某、刘某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对七名被告人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该七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成立。结合案件事实,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张某1等七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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