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参与“中绿公司”传销组织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12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虚构的“中绿公司”的旗号,在秦皇岛市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在以华国青为首的“辽宁中绿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中属于经理级别,在秦皇岛,发展下线会员380单左右。该传销组织以购买纯虚拟的“单”或“套”作为“产品”,每“单”或每“套”是2900元,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单”,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单”进行分红。
参与者直接用现金购买“单”加入公司,最多买15单;加入者每人只能发展两个下线,超过的人数只能放在自己的下线下面,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升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分红的比例也不同。
根据“单”数及发展下线购买的“单”数不等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购买1-2单是业务员,购买3-9单是组长,购买10-64单是主任级别,达到65-392单以上,成为科长,达到393单就可以成为经理。
组织、领导其在秦皇岛的传销活动,2018年12月23日,在犯罪嫌疑人田某住处搜出辽宁中绿有限公司销售业绩单324张、通知148张、转让协议19张、请假条44张、业务员体系表31份、业务员申请表34本。被告人向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被告人田某团队中负责下线会员网络管理和寝室管理,协助犯罪嫌疑人田某发展下线会员、发放提成和新人报单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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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9年3月1日17时许,在亲属的劝说下,被告人向某主动到石嘴山市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供述,有聚会的情况下,经理需要在聚会之前准备黄金项链、彩金项链、黄金手镯、钻石戒指、彩金戒指、貂皮衣服、高档手表,目的是想装扮成富贵的样子,让别人知道公司能够赚钱,让别人知道团队能够挣很多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向某在传销组织中属于管理人员,多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形成具有五个层级的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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