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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交20余万入广西“1040阳光工程”传销 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被驳

摘要:叔侄手持欠条,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告上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钱及利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怎料法院却并不支持,原来借款是假,传销是真。近
         叔侄手持欠条,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告上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钱及利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怎料法院却并不支持,原来借款是假,传销是真。近日,绵阳市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汪华等人诉讼请求。
           2015年9月7日,汪元、汪华来到梓潼法院,自称起诉其朋友张晓欠钱不还。“我们跟张晓是朋友关系,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他购房及生意周转资金不足等因素,在我们这儿陆续借到现金150000元。”王华说,2014年1月2日,张晓将分期借款借条收走,出具了一张总欠条,并写明分三年还清,每年至少还50000元。可是,自打欠条后至今快两年时间里,张晓再未向其偿还分文。“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他们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            为了讨要借款,汪元称自己想尽了办法,考虑到是朋友,无奈下才诉至法院。岂料,汪元的说法却被赵晓一口否认。            “欠条确实是我签的,但是我是被欺骗胁迫后写的。”张晓称,欠条其所为,但借款却不是事实。“2011年前,我们根本不认识对方,当时我们在‘阳光1040’作传销,他们是被亲戚以做生意为名参与到传销的。”两人把钱交给张晓后,张晓又转手交给其上线。“他们发现钱被骗了后,就找我们,要求我们还钱。”          然而,经过审理,事情并不只是“欠债还钱”这么简单。          汪元、汪华系叔侄关系,被告张晓、李群系夫妻关系。张晓夫妇曾在广西加入传销组织“1040阳光工程”,2011年汪元叔侄二人经人介绍在广西加入该传销组织,张晓成为二人的上线。          为赚取高额收益,汪元、汪华于2011年6月22日、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8日、2011年7月30日分四次向张晓所有的银行现金存款66500元、3800元、69800元、69800元,共计209900元。而张晓收到款项后,将钱交至其上线。         汪元等人在转款后,方知晓其加入了传销组织。2014年2月1日,二人通过朋友与张晓取得联系,以称种竹柳为名,将张晓及朋友先约至金龙场乡蚕种站。汪元、汪华及其家属当场要求张晓出具欠条,面对这么多人,张晓迫于无奈,打了欠条。欠条载明,欠到二人等现金150000元正,分三年还清,每年至少伍万元。         随后,张晓向两人陆续还款59600元。“汪元他们自认为59600元是按照传销组织内部奖金分配制度,由组织返还给二人的。”2015年9月,汪元叔侄将张晓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尽快还款。         本院认为,“1040阳光工程”已工商部门及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界定为传销组织,二原告分二次转入了69800元也符合该组织的特性,且二原告当庭认可其加入传销,并为了获取高额回报而转款给被告张晓。根据《合同法》 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二原告在传销活动中将钱交付其“上线”即被告张晓,而传销活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为非法活动,因此二原告转款给被告张晓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二原告主张的借条系被告张晓在二原告及家人等多人在场所出具的,确有违被告张晓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晓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其是受胁迫所写,且二原告诉状上主张系2012年至2013年借款的事实与转款记录不相符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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