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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委托“投资”?上饶两传销受害者对簿公堂

摘要:购买积分卡短期投资获高息   2011年11月11日,上饶县刘罗兰的母亲在熟人的介绍下,花2万元购买了河北琳琅至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琳

  购买积分卡短期投资获高息

 

   2011年11月11日,上饶县刘罗兰的母亲在熟人的介绍下,花2万元购买了河北琳琅至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琳琅”)的积分卡。

 

  刘罗兰称,由于母亲年纪较大,于是就用她的身份证办理的相关手续(签订销售合同书)。购买积分卡(属于投资),期限半年,月息3分。合同生效后的最初三个月,她母亲都能按时拿到每月300元的利息。

 

  看到收益不错,又在那个熟人的多次劝说下,2012年2月12日,刘罗兰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该公司1万元积分卡,2012年2月28日,购买了该公司1万元原始股票。

 

  在甲方为河北琳琅、乙方为刘罗兰的销售合同书上,对积分卡的表述为:是从河北琳琅获得积分的一种凭证(1元积1分,积分有购物、交费、转让、交易等功能)。而乙方购买的积分卡含11800积分,实际付款金额壹万元。自购买之日第二个月起,每月赠送积分一次,至2012年8月12日赠送完毕。分六次赠送,第一次到第五次每次分别赠送300积分,第六次赠送10300积分。

 

  这300积分,即刘罗兰所说的“每月300元的利息”。

 

  合同书同时约定:乙方有权赠送、转让购买的积分卡,但不允许退卡,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未果可交由当地法院解决。

 

  在刘罗兰所持的两份销售合同书与股份制改造规划书上,都盖有河北琳琅的合同专用章及其负责人武某军的印章。

 

  刘罗兰称,销售合同和购买股权都是由介绍其购买积分卡的熟人代为办理的,她只是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由熟人办理好后将相关合同和发票交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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