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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绿公司”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淮南一名女“经理”获刑

摘要:9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宣传是国家项目,说交23500元,回报180万,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

9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宣传是国家项目,说交23500元,回报180万,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被告人朱某缴纳23500元会费成为“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后,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吸引群众加入“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会员。朱某会员等级已发展为经理级,组织层级达三级以上,下线人数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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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2016年7月份通过我上家程某敏开始接触并参加的中绿公司,后来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我的名下有二十几个下线人员,因为这个业绩我就晋升经理了。我大约有十二三万的回报吧,这些钱都用于购买金银首饰和旗袍、貂皮什么的了,还有公司带我们到北京、香港、澳门、珠海等地旅游了。

这个组织分五个级别,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下线人员达到27个人就可以升为经理了,经理下边是科长,下线有五个人就可以升为科长,我下边有三个科长陈某茹、姚某、李某,其他人就没有了。

海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诱骗参与人员缴纳会费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形成具有五个层级的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打击犯罪,同时彰显“打击、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和精神,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某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某用传销获利购得的相关物品。(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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