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柚子币”传销案涉及38万余人 “柚子生态”6名发起人被起诉
1月13日鹰鉴了解到,山东枣庄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 “柚子生态”特大传销案件。 “柚子生态”平台6名发起人以及骨干人员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赵某甲,共同出资组建了“柚子生态”(EOS生态)网络传销平台,以打理“柚子币”虚拟货币赚钱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柚子币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计酬返利,骗取财物。
截止案发,该平台发展会员386821人,涉案金额33280302.18个柚子币,违法获取12026947.01个柚子币,按照2019年2月14日市场价格折算,非法获利292856159.69元。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共计152193153.3元。
详情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是“柚子生态”平台的主要发起人,出资组建了该平台,在平台运行期间负责平台的整体工作、推广、授课等。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该平台共计非法获取2912576.8个柚子币(折合人民币70732081.4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上交违法所得15768450.04元。
被告人姜某某,是“柚子生态”平台的发起人之一,出资组建了该平台,在平台运行期间负责技术对接、后台管理、记账、分红等。被告人姜某某通过该平台共计非法获取1517460个柚子币(折合人民币36851596.24元)。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上交违法所得30345260.5元。
被告人蔡某某,是“柚子生态”平台的发起人之一,出资组建了该平台,在平台运行期间负责接待会员、记账、分红、后台管理等。被告人蔡某某通过该平台共计非法获取2869569.51个柚子币(折合人民币69687647.09元)。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上交违法所得59789053.71元。
被告人黄某某,是“柚子生态”平台的发起人之一,出资组建了该平台,在平台运行期间负责宣传、推广、后台管理与维护等。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该平台共计非法获取1164952.7个柚子币(折合人民币28290937.84元)。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上交违法所得11869387元。
被告人陈某某,是“柚子生态”平台的发起人之一,出资组建了该平台,在平台运行期间负责讲课、推广市场等。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该平台共计非法获取1239951个柚子币(折合人民币30112275.52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上交违法所得13212643元。
被告人赵某甲,是“柚子生态”平台的发起人之一,出资组建了该平台,在平台运行期间负责推广市场、接待会员等。被告人赵某甲通过该平台共计非法获取1081259个柚子币(折合人民币26258431.92元)。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上交违法所得21208359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乙加入“柚子生态”平台后,通过微信推广等方式积极发展会员。截止案发,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已达9个层级72人,涉案金额4348个柚子币(折合人民币105612.92元)。
2019年5月23日,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上述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滕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滕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后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作为“柚子生态”网络传销平台的发起人、操纵人、管理人员以及骨干人员,以打理“柚子币”赚钱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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