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微商背后 到底是不是传销变体 多层级分销涉嫌传销
摘要: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孙燕明)得益于手机微信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从2015年开始,我国开始出现保健食品微商代购模式。而大部分微商都没有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孙燕明)得益于手机微信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从2015年开始,我国开始出现保健食品微商代购模式。而大部分微商都没有真实的线上或者线下店铺,他们依托微信朋友圈、微博、视频直播等社交平台销售各类产品,一般直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完成交易。 “今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在全部条款中,真正对微商起到关键性制约作用的既不是依法纳税,也不是网络平台责任,而是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登记制度要是能落实到位,微商的假货、假海淘、关税、售后服务等相关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发表了以上观点。 微商从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2017年中国社交电商和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微商行业从业人数为2018.8万人,市场规模已达6835.8亿元。 某健康产业第三方平台负责人万锦平介绍,近两年,我国微商市场呈现爆发性增长的市场态势,很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开辟了微商渠道,不少拥有实体店铺的商家也开始兼做微商生意,有些微商营销团队一年的销售额达到数十亿元。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微商的目标人群以女性消费者为主,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居多,其中护肤品、减肥产品、增强性功能产品经常名列热销榜前茅。从业者中女性超过70%,工薪阶层中有很多人兼职做微商,多数人每个月收入500元至5000元,能获得巨额收入的人是极少数。 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贾亚光指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微商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微商销售假冒和“三无产品”,由于是在个人私密的网络空间进行交易,极具隐蔽性。微商的门槛低,大多没有营业执照,不交营业税,几乎处于野蛮生长的“灰色地带”。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很多微商会直接将消费者拉黑、删除或更换微信号,消费者维权非常困难,很难取得成功。 微商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朱巍分析认为,微商指的是利用网络社交实现销售的电商活动。从这个角度看,微商平台是社交平台而非传统电商平台,其本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微信、微博和网络直播为例,平台提供的是网络服务,既没有从用户交易中获利,也没有提供广告等服务,这就与传统电商平台有着本质区别,即社交平台很难落实主体登记责任。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包括微商在内的网络用户应该实名登记。实践中,落实真实身份认证制度的渠道并非是身份与人的一一对应,而是通过电话号码的间接实名。我国手机号码实名已经完成,不过一个身份证可以注册5个号码,手机号码的身份与使用人对应关系仍无法完全契合,这就导致网络实名制被严重虚化。更何况,微商大多使用移动IP,很难锁定,给监管带来了极大挑战。 同时,很多微商并非专职从事电商活动,而号称仅做“零星”“小额”的交易。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这些并非都需要主体登记,这就给非法从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微商交易中大多是点对点,缺乏电商平台直接参与,这也、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第三方平台责任承担的规定落空。 此外,在微商代购领域更是如此,假海淘、虚假订单、虚假发货等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套路更是层出不穷。很多微商都使用虚拟的名称而非真名,再加上消费者与商家时空分离,消费者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贾亚光强调,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微商除了从事依法无须取得经营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都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是最基本的信用体系保障。 朱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微商形态作出特殊性法律规定,从强化微商从业者主体登记制度、强化社交平台责任、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健全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某些微商实行多层级分销涉嫌传销 万锦平透露,近两年,微商销售模式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某些微商实行多层级分销,分销层级一般能达到五六级,具备了传销的典型特征。 “近年来,涉嫌传销是微商销售模式饱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朱巍分析说,微商与传统电商最大的区别是,销售渠道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出现多种层级。按照法律规定,超过三级的分销层级就有可能涉及传销认定的问题。在实践中,个别微商销售层级远远超过三级,近年来被查处的涉传微商销售中,竟有多达10多个层级。为了躲避传销形式,很多微商采取了表面两级的销售模式,这类销售模式看似是层级合法,其实本质是将传统纵向层级转变为横向层级而已。 同时,某些微商以消费积分、返利、虚拟币为销售模式,实际从事多级返利。很多微商宣传中,都有“花得越多,返利越大”“消费就是投资”这类的宣传语。这类销售模式,就是变相地缴纳“入门费”和“人头费”,还涉嫌非法集资。此外,还出现了实际不转移所有权的销售传销方式,以培训课、加盟费等为由头的非典型传销方式。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万锦平认为,有关部门应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等最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固定违法信息发源地、拦截虚假宣传信息、封杀违法计酬软件、锁定违法嫌疑人,对从事传销和诈骗的违法活动进行精准打击。同时,还应加强对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监管,使这些企业承担起规范网络社交平台的责任。 “今年,《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无论是商业交易平台,还是社交平台,只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都必须纳入依法监管的范畴。”贾亚光强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交平台的监管,严禁微商以拉人头、收会员费等方式进行传销,监督微商公示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要求微商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并强制微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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