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神话”一夕破灭 传销犯罪终获刑责
2018年12月的一天,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被人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诱拐进入了传销组织。
“2018年12月19日,我们接到群众报案,反映投资太湖县绿通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血本无归。我们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互联网搭建投资平台,以旅游项目为幌子,诱骗社会公众投资,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涉及安徽、江苏、四川、广东四个省三百多人。我们办案民警赶赴全国多地,收集了大量证据,将五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许可说。
近些年,传销、非法集资等骗子集团变换着各种外衣,活动在群众周边,日益猖獗,网上所谓的政府项目,招商引资,乡村振兴,旅游慈善,虚拟货币等各种旗号的投资,很多都是传销和非法集资不法分子的犯罪伎俩。
“你想赚他的利润,他想要你的本金,网上投资更需谨慎。我们要正告不法分子,政法机关打击传销,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将会越来越强,抱有侥幸心理只会面临牢狱之灾。”许可说。
2019年8月5日,县公安局以史某某、陈某、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该投资平台实行会员制,成为会员必须在该平台购买一定的份额,投资3000元称为购买1单,即1个份额,并按照游客、团长、领队、游神、游仙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通过缴纳会费的方式参加该组织并从中获利。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陈某、崔某某、韦某某组织、领导他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赵晶晶说:“本院在办理过程中注重疫情防控需要,通过视频技术远程提审涉案人员,并督促公安机关将涉案线索移送其他地区。同时在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管某上网追逃,并在其归案后进行追加起诉,最终五名被告均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自2009年“传销入刑”成为单独罪名以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每年呈上升态势,近几年,县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该类案件5件6人,移送起诉5件10人。
“当前传销案件多发,主要原因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所以本院在办理类案时注重以案释法,不断加强法律及传销相关知识的宣传,主动将已办结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大家真正了解到传销的危害,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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