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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170余人到桂林从事“移民经济”传销活动 头目判刑7年6个月

摘要:1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移民经济”、“资本运作”等旗

1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移民经济”、“资本运作”等旗号,伙同他人在桂林临桂区开展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杜某雨、杜某义、德某霞于2012年起先后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获利。其运作模式如下: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3800元申购1份份额方可加入,可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含产品费为3800元,第2份起每份为3300元),然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再逐渐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下线购买的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

以“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

“五级”是指,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和发展人数情况,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级别。

“三晋”是指,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级别以下晋升为主任级别须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须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经理级别晋升为高级业务员级别须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

该传销组织内的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除积极督促其下线再度发展下线外,还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讲课培训,并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伞下成员的申购款、领取每个月的高级业务员分工和发工资给下线。

各被告人犯罪事实

杜某雨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德某霞、沈某秋、杜某义、闫某2等人为其下线。杜某雨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和核算并发放下线人员返还款,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于2015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7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杜某义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柴某、曾某萍、郝某莲、陈某仲等人为其下线。杜某义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和核算并发放下线人员返还款,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于2016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万元以上。

德某霞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杜某1、杜某2、宗某荣、张某等人为其下线。德某霞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和核算并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并参与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为三级经理,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50人以上。

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雨、杜某义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上诉人杜某雨、杜某义和原审被告人德某霞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根据上诉人杜某雨、杜某义及原审被告人德某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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