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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众鑫互助理财”为名在包头开展传销组织 传销头目被判刑

摘要:1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众鑫互助理财”传销案,被告人齐某为该传销组织发起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

  1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众鑫互助理财”传销案,被告人齐某为该传销组织发起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6-7月,被告人齐某与钱某(另案已判决)在包头发起“众鑫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吴某(另案已判决)于2017年7月加入该组织。该组织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由创业盘和致富盘组成,创业盘和致富盘为上下盘关系,创业盘和致富盘均分为会员层、A层、B层、C层。

  该传销组织会员缴纳9000元会费后进入创业盘的会员层,根据运营模式,会员层满8人晋升到A层,会员层再发展8个人,由A级别升级到B级别,会员层再发展8个人,由B级别升级到C级别,C级别出局后能挣到4.8万元自动进入致富盘。

  依托创业盘中会员层的发展新会员,从创业盘到致富盘逐级晋升创业盘C级别出局后就自动进入致富盘,致富盘A、B、C三个层级,A层分2个4000元,B层分4个1万元,C层分8个3万元,C层出局可以分到28.8万元。被告人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致富盘C层,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起盘人。截至案发,该组织参与传销活动有50余人,被告人齐某通过钱某向传销参与人共退款26700元、向本院退缴获利166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伙同钱某发展“众鑫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吴某积极参加、管理协调,该组织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齐某在传销组织中处于最高级别,负责管理全盘,层级为7级以上,组织内传销人数达50余人,骗取参与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齐某在传销组织的层级、行为、涉案人数、获利金额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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