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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虚拟货币也是钱,法律保护也不少

摘要: 互联网在不知不觉间已然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小的一块屏幕能为我们展现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我们每天都在接收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也可以找到娱乐消遣的方式。与此同时,我们也越来越频繁地接触到网络虚拟财产,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虚拟货币呢? 说到网络货币,

 

互联网在不知不觉间已然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小的一块屏幕能为我们展现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我们每天都在接收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也可以找到娱乐消遣的方式。与此同时,我们也越来越频繁地接触到网络虚拟财产,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虚拟货币呢?

说到网络货币,有的人可能会想到Q币、游戏点券等虚拟货币,也有人想到比特币等离我们的生活相对遥远但却也时常耳闻的区块链虚拟货币。不论是传统的虚拟货币还是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虽然它们并不具有现实中的实体,但却也或多或少地受到法律在不同程度上的保护。

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目前我们所常见的网络虚拟货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运营商主导发行的虚拟货币,例如Q币等;另一种则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等。从这些虚拟货币的物理属性来看,无非是由0和1组成的代码而已,那么为什么它们还具有财产属性呢?这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经济效用和交换使用的价值,并且可以发生权利变动。

以我们常用的Q币为例,它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其满足使用者需求的效益层面。例如,将Q币视为某种财富的象征,以及使用Q币获得某些网络服务等。其次是Q币的交换价值,即在认可Q币使用价值的群体中Q币的价值被承认并可以交换的价值;最后,Q币本身也可以发生权利的变动,例如将Q币转移给其他用户持有,这一过程即是权利变动的过程。从以上角度来讲,Q币是具有财产属性的。

从本质上将,这一类网络上的虚拟货币是由数据流构成的,在属性上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还是有所区别。在虚拟货币的领域,并不存在绝对权利的转让,也不具有有形的权利客体,而是虚拟货币的持有人基于虚拟货币实现某些类似于物权权能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操作。即使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使用虚拟货币的灵活性和范围不断增加,但虚拟货币从根本上讲无法跳出对网络环境的依赖。

因此,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属性,法律需要对虚拟货币体现的权利加以保护;又因为虚拟货币并非真实的货币,法律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与财产保护规则有所区别。

法律对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既然法律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那么受到哪些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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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层面的保护

首先是民法层面,《民法典》第127条承认了虚拟财产受到保护的地位,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法律保护的典型示例是如今正蓬勃发展的网络游戏道具交易平台,如官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果在交易平台上购买、出售虚拟货币发生纠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在直播平台用于打赏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俞某华诉广州华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俞某华作为华多公司旗下YY直播平台的用户,发现自己在平台内的118万张总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被异地盗刷,遂以华多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和未协助追回被盗网络财产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华多公司防盗措施不周且未协助追回被盗账号导致损失无法追回,对此次盗刷事件负有40%的责任。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在民法层面得到了承认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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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层面的保护

在刑法层面,虚拟财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刑法》第264条中的“盗窃公私财物”,将虚拟货币也纳入了“公私财物”的范畴。如果盗刷、盗用他人或运营商的虚拟货币,将可能构成盗窃犯罪。同时,《刑法》第287条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行为,也作出了提示性规定。

盗窃虚拟货币构成盗窃罪的案例并不鲜见。以“苏苏盗窃罪案”为例,被告人苏苏利用自制设备接通电话交换机,并以盗打电话的方式充值Q币,随后将Q币和带有Q币的QQ号码出售获利,导致南宁市电信分公司损失一万四千余元。法院认定该案的犯罪对象是Q币和QQ账号,对于以虚拟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仍然符合盗窃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可见,对于盗窃他人Q币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将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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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上案例中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传统的虚拟货币,这一类货币通常是由运营商发行和主导,使用范围通常也局限于运营商所提供服务的范围以内。而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则明确不受到法律保护。

2017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表示取缔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此后,我国国内对区块链货币的管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了取缔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外,在境外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交易合同的效力亦不受承认。如果投资者购买不受我国法律承认的区块链虚拟货币,将自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结语

网络技术的发展将虚拟世界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实现了高度融合,虚拟世界中的“财产”背后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需要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一类的虚拟财产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与此同时,近几年来风头正劲的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则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稿件来源】张宇韬

【推文排版】郎明杰

【参考文章】

[1] 罗懿:《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法律保护》

[2] 李威:《论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3] 中国质量新闻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俞某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4] 中国法院网:《盗窃Q币是否构成犯罪》

[5] 人民资讯:《购买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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