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深圳傲鹰网络公司女总裁何开秀涉嫌传销8日在中院过堂
南都讯 记者 肖友若 实习生 汪雪 3月8日是妇女节,深圳傲鹰互生网络公司女总裁何开秀没能享受节日,何开秀、林良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昨在深圳中院过堂,何开秀此前被罗湖法院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此案是否涉及传销罪引发争议,也关系到何开秀的命运。
据了解,何开秀是“资源整合管理与应用,企业与消费资源整合应用”专利发明人,2007年其利用该专利成立深圳傲鹰互生网络公司,开发了傲鹰互生网络系统平台,该平台的特点是,在平台下发展服务商,服务商下发展发卡企业(合法的公司和企业),由发卡企业免费发卡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在发卡企业打折消费积分累积,再将消费积分全部返还给系统平台,系统平台将积分的50%返还给消费者,服务商和发卡企业各10%,10%为见义勇为基金,剩下的为系统平台自留和缴税,积分可以兑换现金。
根据检方的指控,服务商需要缴纳12万元的“入门费”,发卡企业需缴纳1.96万元,整个平台是以典型的金字塔增值模式进行运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此外,该公司虽然宣称只能以企业身份加入,但有很多个人为了加入平台而临时注册公司的情况。此举便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何开秀辩方律师认为,此案区别于传销的一个特点是并没有高层的挥霍,所有收入都在系统平台,还照章纳税。辩护人说,这个平台也不存在胁迫,不限制人身自由,服务商所缴纳的8万-12万元,这个平台还能如数退还。而根据传销的特点是无限制发展,这个平台则有所限制,每20万人只设一个服务商。而任何传销越是下线越是受害者,此案中互生系统平台的底层是消费者,他们是收益者,本案中没有实际的被害人,消费者像往常一样正常购物。综上,辩护人认为此案被以类似传销而类推适用传销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009年何开秀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拘,当时平台上所留资金约6000万元,2010年11月,此案一审在罗湖法院开庭,何开秀等被判有期徒刑3年不等。昨日二审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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