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为推销“车智汇”请喝酒致人死亡 家属向共饮人索赔近17万
去年10月,河南多名人员为推销“车智汇”产品,在给李某讲解“车智汇”产品使用情况后,请李某到饭店喝酒,结果某回家后不久便死亡。痛失丈夫的陈某悲伤不已,盛怒之下向与其一起喝酒的四人索赔近17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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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智汇”产品
原判认定,2018年10月10日,卢某和冯某及其他人到受害人李某门市部,向受害人李某推销一款“车智汇”车用产品,李某购买了该产品后,卢某和冯某邀请李某下班后到其开设的足浴店里给其仔细讲解该款产品的使用。
当天19时左右,受害人李某骑电动车到被告开设的足浴店里,店内人员给受害人李某讲解了“车智汇”产品具体使用情况后,冯某询问李某有没有吃饭,当得知李某还没有吃饭,便邀请李某与段某、卢某一起外出吃饭,当出店门时代某与其女儿刚到足浴店门外,大家一起到正阳县北环城路的餐馆吃饭。
同时,冯某要了一瓶1斤装的白酒,冯某陪同李某喝了部分白酒,期间代某因已经吃过饭和因其女儿瞌睡提前回家。
当天21时左右酒宴结束后,李某与冯某、段某、卢某在足浴店门外打完招呼后,李某自己骑电动车回家。
夜晚11时左右,李某回到家中感觉不适,其妻子陈某便为其倒水喝,后李某仍然感觉不适,陈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医生到达陈某家中发现李某已经身亡。
李某死亡后,李某俊的妻子和儿子认为李某的去世与冯某、段某、卢某、代某之间饮酒有一定因果关系,为此将上述几人告上法院,要求个被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9897元。
随即,正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与朋友同事取餐是社会正常的社交活动,酒宴中互相饮酒也是一种礼节习惯,但相互之间负有共同饮酒合理限度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未能尽到一定注意义务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损伤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冯某邀请包括受害人李某俊在内的一众朋友饮酒吃饭的事实清楚,受害人李某饮酒后自己驾驶电动车回到家中不久之后去世,在此期间并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情况发生导致某直接死亡,应当认定李某的死亡与其饮酒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冯某在答辩称李某当天饮酒并未过量且与死者李某之间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自己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冯某作为宴会组织者,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对李某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具备常人应具备的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导致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减弱的风险及后果,对自己饮酒行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段某、卢某、代某在聚餐中未参与,与冯某和李某之间饮酒和劝酒,且代某在聚餐中因有事而提前离开,段某、卢某、代某对李某死亡均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随后,正阳县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酌定冯某承担10%责任。判令冯某赔偿陈某丧葬费等各项损失99675.4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陈某以及其家属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段某、代某、卢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判决冯某承担赔偿数额的比例过低”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四人赔偿损失189897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卢某、代某在聚餐中未参与冯某和李某之间的饮酒和劝酒,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划分责任比例,适当。故陈某以及其家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冯某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由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饮酒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事实,并无错误。
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陈某以及其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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