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湖北武汉二审宣判特大“资本运作”传销案 11人获刑首犯判处5年
摘要:反传防骗快讯获悉,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晶晶、邓某、任某、郑某、杨某、黄
反传防骗快讯获悉,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晶晶、邓某、任某、郑某、杨某、黄某等11人,先后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运作模式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实行“五级三阶制”。 该传销组织新人加入时,要缴纳3800元资格费,每名成员要申购满21个份,即缴纳69800元后才有资格发展下线,每人直接申购份数不超过21份,每名传销组织人员直接发展的下线不超过3个。参与传销人员根据自己申购及发展下线申购累计的份数,可提升传销级别身份,分别是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 该传销组织以“办公室”的模式进行管理,“办公室”中管理人员一般以老总为主,两大总管,四大窗口。老总负责管理整个团队;大总管负责协助老总管理团队;自律总管负责负责管理学员学习、生活、自律情况;自律配合负责协助自律总管管理学习、生活、自律情况;能力窗口负责培训成员学连锁业务,跟新成员讲课;文化窗口负责管理成员住所的卫生,安排召开交流会;经晨窗口负责给成员讲羊皮卷和《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该传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1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任某、郑某等7人2017年6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23日,陈晶晶等另外5人被武汉警方抓获归案。 原审认为,被告人陈晶晶、邓某、任某、郑某、杨某、黄某等11人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4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鄂011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判处陈晶晶、邓某、任某、郑某、杨某、黄某等11人五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罚金,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晶晶、郑某、杨某、韦某、苏某不服,以量刑过重的理由提起上诉。 2018年6月19日,武汉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适当,上诉人陈晶晶、郑某、杨某、韦某、苏某诉称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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