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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假借"西部大开发"组织、领导传销 14人团伙落网

摘要:犯罪团伙假借“西部大开发”的名义,在桂林市临桂区开展传销活动。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犯罪团伙假借“西部大开发”的名义,在桂林市临桂区开展传销活动。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等14人,严厉打击了非法传销犯罪。     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等14人分别加入朋友鼓吹的“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自2010年起陆续在桂林市以投资“移民经济""西部大开发”等为名,将下线哄骗至桂林,再以申购床上用品为由,诱骗下线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费购买1至10份份额成为其下线。实际并不向申购者交付实物产品,而是在次月向申购者返回6460元的形式可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通过“五级三晋”制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据调查,该组织、领导传销团伙人员系外省外来人员,且80%左右为无业中年人。     犯罪嫌疑人袁某、王某、刘某等人通过工商银行帐户诱导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购买产品,份数累计达到600份以上,均已升为高级业务员,享受最高级提成。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经其亲属介绍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缴纳三份申购款共计10500元,其参与传销活动从中获得非法收入50万余元。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加入传销组织后非法获利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房产、购买汽车及炒原油等。     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立即组织办案人员成立了办案小组,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14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等14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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