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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经营易商通服务部因虚假宣传被重罚,后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摘要:据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消息,金乡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年鲁0828行审3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孙相峰,男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消息,金乡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年鲁0828行审3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孙相峰,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金乡县。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金工商竞处字[2018]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0日以被执行人孙相峰在经营金乡县卜集镇军创易商通服务部期间,为了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宣传服务中心的实力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加入,获取更大收益,在经营场所用未真实获得的荣誉牌匾、未有科学依据的定论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金工商竞处字[2018]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孙相峰已交纳罚款8000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工商竞处字[2018]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孙相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工商竞处字[2018]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孙相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工商竞处字[2018]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孙相峰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将金工商竞处字[2018]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履行完毕。

三、被执行人孙相峰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孙相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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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公安部5月1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情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北京公安机关破获的易商通非法集资案,涉案200余亿元。

 

据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对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高某华等人注册成立易商通公司,通过设立“易订商城”网上购物平台,以“消费返利”等形式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加入,向约25万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200余亿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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