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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资金近14亿首犯获刑7年!多家直销公司涉“星晨联盟”特大传销案

摘要:2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星晨联盟”特大传销案的终审结果。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首犯林某以及其余十名被告人利用多家直

2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星晨联盟”特大传销案的终审结果。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首犯林某以及其余十名被告人利用多家直销企业的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前后共发展数万人,收取传销资金近14亿元,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被告人蔡某斌经杨某得知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康公司,已另案处理)已获取由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资质、拥有网络会员营销平台等信息后,随即联络了被告人林某,二人遂产生了与卫康公司合作经营牟利的动意。

 

后林某、蔡某斌与卫康公司责人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合作经营。双方约定,由林某、蔡某斌负责发展会员进行销售,卫康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和网络营销平台,通过现金兑换平台电子币购买平台商品的方式,设定“回本奖”、“层碰奖”、“大区见点奖”、“小区见点奖”,鼓励和刺激会员逐级发展下线会员。

 

 

并以超出产品生产成本九倍的销售价格销售卫康公司的甲壳素等产品,在扣除占销售收入约10%的产品生产成本、约15%的管理费用和约60%的会员奖金后,对其余销售收入由林俊、蔡穗斌与卫康公司进行分割。

 

2015年12月20日,林某、蔡某斌在广东省东莞市组建了卫康“星晨联盟”传销组织,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开展传销活动。至2017年4月,林某、蔡某斌组织、领导的卫康“星晨联盟”会员数量达数万人,收取传销资金高达11.68亿余元,应获取奖金数额达7.98亿余元。

 

2017年4月份,林某、蔡某斌因与卫康公司产生矛盾而终止合作经营,经蔡某斌联络,林某、蔡某斌又与另一家已获取直销经营许可资质的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公司,已另案处理)负责人协商后一致同意,继续沿用前述营销模式进行合作经营。

 

 

后林某、蔡某斌将卫康“星晨联盟”改组为中脉“星晨联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林某、蔡某斌组织、领导中脉“星晨联盟”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在原有基础上,接续发展会员数万人,收取传销资金数达3.51亿余元,应获取奖金数额达2.181亿余元。

 

2016年9月份,被告人简某铭受聘担任“星晨联盟”虚拟的“商学院”院长兼讲师,组织培训人员先后在广州、东莞及海城对卫康“星晨联盟”、中脉“星晨联盟”的营销模式进行宣传,涉案资金达984万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吉加入“星晨联盟”组织后,发起创立了“星晨联盟”组织框架下最大的分支传销组织“东航军团”,并负责该组织的总体运营,共发展传销人员逾万人,收取传销资金达6.99亿余元,应获取奖金764.95万余元。

 

在此期间,吴某吉的妻子被告人何某负责对该组织的资金、账户、会员等进行管理。

 

被告人黄某东、李某平、王某斌分别加入“东航军团”后,共同发起创立“东起体系”传销组织,并分别各自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被告人范某猛、张某、金某维加入“东起体系”在该组织框架下发展会员。张某、金某维加入后,又在该组织框架下分别发起创立了“海城富迎”、“海城富金”传销团队。

 

 

“东航军团”创始人吴某吉

 

案发后,各被告人分别向侦查机关海城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958万余元,以及劳斯莱斯、林肯等涉案车辆和物品。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利用具有直销资质企业的营销平台,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逾万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林俊、蔡穗斌等11名被告人七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到五万元不等。

 

宣判后,简某铭、何某、金某维服判,其余各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其中,林俊、蔡穗斌分别认为,其与二企业合作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涉事企业作为其产品的销售主导者、返利规则制定者、执行者、最大利益获得者被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具体销售人员受到法律追究,希望法庭宣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予论述裁判观点和意见,依法定罪并予以刑罚裁量,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均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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