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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铜陵“鑫圆系”传销案宣判!被告人上诉称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纠正量刑

摘要:鹰鉴了解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男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四川鑫圆公司名义,通过设置积分奖、现金奖等方式,以积分返利形式,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警方打击

鹰鉴了解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男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四川鑫圆公司名义,通过设置积分奖、现金奖等方式,以积分返利形式,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警方打击“鑫圆系”传销现场

 

2月20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鑫圆系”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一审期间,被告人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宣判后,吴某不服该判决,以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对吴某的量刑。

 

2016年7月,杨志伟、庄健、斯孝正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共同策划,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非法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网络平台,筹建了“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以投入11.7%资金,可获得8.547倍的高额回报并设置有推荐奖、管理奖为诱饵,大肆宣传,层层发展会员加入。

 

杨志伟等人又以“示范中心”为“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总部,线上建立“鑫圆共享商城”平台,并向下发展“慈善”、“设备”和“创业”等28个虚假产业链,参与人员通过访问其网站,填写真实身份信息并绑定银行卡号注册成为会员,按照要求打款至指定账号并上传打款凭证及以上信息,待审核通过后开始获得返利。

 

注册成为会员后系统会生成一个用于确定推荐人、形成层级、确立下线会员数的独一无二的二维码,进行推荐奖和业绩奖的返利。参与人员按照11.7%的份额缴纳现金注册成为会员,4年6个月19天可获得100%积分奖励(1积分=1元人民币),每日按照万分之六比例返还到会员账户,积分达到500分以上可提现,提现扣除5%手续费。

 

该组织成立后,杨志伟等人对外宣称,该平台是国家唯一消费增值官方平台、在海南与国家相关部门合作有九万亿吨页岩油存量、在雅安市拥有价值十万亿元的汉白玉合作开发权,并通过召开会议、参加活动、举办大型演唱会、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2017年初,吴某以四川鑫圆公司名义,打着“国家共享经济发展理念”的幌子,依托“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中心”的运营平台,通过推荐他人投资、代理接受他人“报单”即可获得返现奖励等营销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截至案发,吴某在铜陵地区的下线会员总数共463人,投入资金共计1030万余元。其中,在服饰产业共有下线92人,总投资金额616万余元;在园林产业共有下线88人,总投资金额231万余元,在共享点餐产业共有下线283人,总投资金额183万余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原判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吴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宣判后,吴某不服该判决,以自己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且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案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吴某无正当理由对认罪认罚反悔,原判对其基于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已无法律基础,建议对其量刑依法纠正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准确,吴某在本案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否认犯罪事实和反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既不认罪,又不认罚,使原判基于吴某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失去法律依据,根据其犯罪情节,在原判基础上,适当加重对上诉人吴某的刑罚

 

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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