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 4名传销骨干获刑
1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四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余某、陈某、王某甲、王某乙(前述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栖霞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
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以团队为单位对成员进行管理,并在经理级成员中选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正配、副配等作为各团队的管理层。
截至2020年7月,该组织形成了韩某团队、贾某团队、刘某甲团队(前述三人另案处理)和邓某团队,该四个团队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各团队成员相互拜访、交流走动,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累计发展传销人员达59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
被告人邓某自2020年4月起至案发,担任邓某团队大总管,负责团队的总体事务。
被告人董某自2020年3月至案发,先后担任邓某团队经晨总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召开经管晨会,监督会议质量等以及向刚加入传销的新人授课、提升团队成员“连锁经营”业务能力等。
被告人刘某乙自2020年5月至案发,先后担任邓某团队自律配合、自律总管,负责对传销团队内成员的纪律和作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传销团队的纪律。
被告人梅某自2020年7月1日至案发,担任邓某团队自律配合,负责配合自律总管对传销团队内成员的纪律和作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传销团队的纪律。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邓某、董某、刘某乙、梅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邓某、董某、刘某乙、梅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董某、刘某乙、梅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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