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90余人!蓟州8处“兴百客”传销窝点被清理!
为严历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在蓟州区的蔓延,维护我区人民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秩序,1月8日下午,公安蓟州分局组织刑侦、特警、派出所等警力,会同区市场管理局、街道办等部门,重点对我区以“拉人头”、线下培训、线上注册会员等多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开展清理清查行动,对窝点以及传销人员集中统一清理遣散。
此次行动,共发现并清理以“兴百客”为首的8个传销窝点,清理遣散传销人员90余名,查获传销物品30余件,对8名不按规定备案的出租房房主进行批评教育。
致全区人民共同打击传销的一封信
广大人民群众: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部分传销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加入,采取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参加传销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外来流动人口,他们利用社区(村)出租屋聚集十几甚至几十人进行上课洗脑。如不及时驱散,他们越聚越多。这些人聚集在一起,男女混居,很容易发生治安和刑事案件,给社区(村)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特致信广大群众: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不得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
四、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保留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承租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场所等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及时到公安部门备案出租情况。
对出租房屋、会议场所供传销人员从事非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发现小区内经常有陌生外来人员出入,多人群居在一套住宅内且不正常工作等异常情形,请立即向社区、公安、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举报。
蓟州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
不要盲目参与传销,出租房屋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对租房人员身份要进行核实,并对租房的用途进行审核,有义务监管租客不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生活中发现此类聚集,上课的疑似传销的外地人员和疑似传销窝点等,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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