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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典型案例:阳某等39人恶势力传销团伙犯罪案

摘要: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云浮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审判职能,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依法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近期,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云浮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审判职能,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依法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近期,云浮中院将发布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介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和作案特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和宣传效应,进一步突出打击成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

阳某等3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恶势力团伙案

基本案情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是以销售化妆品“韩萱妮诗”“黛姿诗贝”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购买化妆品以获得成为业务员的资格,再由业务员继续发展新人,根据发展下线及销售产品的份额作为晋升、计取报酬的依据。


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阳某、刘某江、段某恒等8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6月至7月,在谭某乐、游某鹏的领导和指使下,被告人阳某、刘某江等8人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中的下线人员共计50余人,先后从广东省英德市的传销窝点转移至云浮市云城区,重新设立多个传销窝点继续进行传销活动。2016年初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沈某康、赵某等33人先后被骗加入该传销组织,在被告人阳某、刘某江等8人的组织、指挥和胁迫下,先后在江西省赣州市、广东省英德市及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等窝点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阳某、刘某江等人积极组织并胁迫窝点的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人员的发展扩大起重要作用。该传销组织进行的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方式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刘某江等3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案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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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阳某、刘某江等人形成三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积极组织并胁迫窝点的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方式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对阳某等39人分别判处刑罚,惩治犯罪,遏制恶势力的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优化了营商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打击传销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变换手法和形式,已由传统传销发展为网络传销。网络传销的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人民群众财产遭受损失,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新型经济犯罪活动。包括网络传销在内的所有传销都是以“骗熟”“坑熟”“杀熟”作为层层垒建“金字塔”的基本方式,教唆参与者诱骗亲朋好友参与传销,导致亲情和友情被赤裸裸的欺骗和讹诈所侵害,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关系被破坏,造成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崩塌。因此,必须毫不手软地打击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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