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首例“福天下”网络传销案宣判
今年2月份,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破获一起特大“消费返利”网络传销案。该公司法人刘某苗以及王某英等17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日前,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对该起特大“消费返利”网络传销案的新蔡区域经理侯某山进行了宣判。
鹰鉴(kjpian)了解到,2015年5月,刘某苗伙同王某英等人成立四川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时成立绵阳涪城区运营中心,并开始依托“福天下”网络传销平台,宣称该平台的电商模式是把传统的商家让利、折扣等优惠给消费者的行为,以“消费返利”的模式大肆发展会员。据报道,该传销团伙发展会员80多万人,经去重后仍有40余万人,涉案资金高达20余亿元。
2016年4月,刘某苗又在成都成立一家福天下公司。该公司通过自营和直营商城开展自营销售业务,而绵阳的福天下公司则经营“福天下”网络传销平台开展的三方销售业务,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代理商、运营团队宣传,招募商家免费入驻平台销售商品,两家公司业务互不交叉,分别独立运营核算。
2016年11月份,侯某山申请加入网络传销平台四川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成为新蔡区域经理,后侯东山在新蔡县成立新蔡区域运营中心,并先后发展杨某、胡某、李某、查某、陈某、马某、王某、刘某、侯某等人成为“福天下”网络传销平台商家业务员。
期间,侯某山组织商家、会员到其办公地点开会,打着“消费满500返利100%”,“投资16%的资金获得6.25倍回报”等口号,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让业务员去宣传发展商家、会员加入“福天下”网络传销平台,并引诱会员升级成商家后再次发展下线会员这种无限发展下线的模式,引诱发展的商家、会员以虚拟消费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往平台投资充值。
侯某山利用“福天下”网络传销平台不以真实交易为目的,以静态收益诱导参与者投入一定资金以获得返利资格,并发展大量业务员、商家、会员加入,以动态收益诱使加入者再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推荐关系和多层级的计酬关系,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的依据,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经鉴定,侯某山任区域经理角色在整个“福天下”网络传销平台的最高层级为3级,在管辖区域新蔡县辖区内发展有效会员225人,吸纳传销金额163万余元,利用该传销平台牟利17万余元。
2019年6月6日,侯某山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新蔡县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新蔡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9月12日,新蔡县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侯某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新蔡县法院提起公诉。新蔡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蔡县法院认为,侯某山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9月24日,新蔡县法院根据侯某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侯东山退缴其违法所得。[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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