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多地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活动 五名传销头目被公诉
2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寇某某、汪某某、罗某甲、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江某某、李某甲、马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至2018年先后经他人介绍在合肥、武汉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
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参加人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2018年10月前后,江某某等人将传销人员从武汉带到南京,在江北地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并形成了以江某某为主要负责人、马某乙(另案处理)为申购总管,李某甲、马某甲等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分管不同经理室的独立传销团队,2019年下半年,该传销组织分设D1、D2、D4三个小组,经查,三个小组共有十一个经理室,传销人员达200余人。其中,D2小组下设寇某某经理室、李某乙经理室、陈某某经理室、敬某某经理室、臧某某经理室五个互动经理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在合肥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于2017年底晋升为老总级别人员,并与江某某等人一起来到南京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其参加团队老总会,并按照寇某某经理室直总姜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参与D2小组老总级别人员对本小组五个经理室的自律检查。
被告人寇某某于2018年10月在南京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其于2019年10月前后开始担任寇某某经理室大总管,负责传达上级老总要求,管理本经理室各项事务,督促经理室各个窗口开展传销活动。在 D2小组五个经理室互动过程中,其参加每周举行的总管会,与其他经理室大总管共同探讨小组内五个经理室的发展情况。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7月在南京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其于自2019年10月前后开始担任寇某某经理室自律总管,负责对本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在D2小组五个经理室互动过程中,其参加每周举行的自律总管会议,参与对五个经理室的自律互查。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8年10月在南京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其于2019年11月左右开始担任寇某某经理室能力总管,负责提升本经理室人员能力。在D2小组五个经理室互动过程中,其参加每周举行的能力总管会议,并组织本经理室人员参与五个互动经理室的能力互动培训。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9月在南京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其于2019年底2020年初开始担任寇某某经理室经晨窗口,负责组织本经理室人员参加经晨培训。在D2小组五个经理室互动过程中,其参加每周举行的经晨窗口会议,并组织本经理室人员参与五个经理室的经晨互动培训。
经查,至案发时,D2小组寇某某经理室、李某乙经理室、陈某某经理室、敬某某经理室、臧某某经理室传销人员达80余人。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寇某某、汪某某、罗某甲、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寇某某、汪某某、罗某甲、范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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