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涉“虚拟货币诈骗案”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当前,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高位运行,网络犯罪黑灰产业生态圈逐步形成并发展。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含利用网络和利用电信实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当前,传统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和赌博犯罪持续高发,2020年已占网络犯罪总数的64.4%。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就是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持,毕竟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较强,不是普通犯罪份子经过简单的学习就能掌握的。随着网络技术服务公司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
本文分享的内容是,笔者2020年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非出售、出租银行卡案件),案件涉及的是一家网络技术公司,为境外诈骗人员提供网络技术开发、支持、维护,最终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的网络虚拟货币诈骗案。
案情概要:
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吴某伙同洪某某等人开设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吴某于2020年3月受微信名为KC的男子(身份未明)雇佣,指使其公司员工洪某某、某丽、杨某某、阳某某等人根据KC的要求制作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软件,简称“HE”(下同)。并从中获得软件制作费用及后期平台维护费用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KC一伙于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12日通过HE平台内的后台管理权限以及机器人插件系统虚构交易量拉升数字虚拟货币的价格,配合平台内的新币申购及锁仓功能致使被害人误认为其持有的虚拟货币正在快速增值,从而通过该平台的现金充值系统将人民币近800万元汇入对应的银行账户。KC一伙于2020年9月关闭该平台。犯罪嫌疑人明知“HE”平台存在后台管理权限及机器人虚构交易量从而可以人为暴力拉升数字虚拟货币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员工按照KC的要求制作了相关功能插件。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即向上海公安机关报案,网络技术公司相关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互联网计算机及时提供者的刑事风险
办案过程:
笔者介入本案时,案件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且即将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委托人刚刚撤掉了前面委托的辩护律师。
由于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网络技术公司提供虚拟货币平台软件开发、技术维护、软件功能加入的工作是否就能够认定为“明知”KC一伙是要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或者诈骗犯罪。这就要深入了解网络平台开发技术领域以及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的相关知识,否则无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按照老百姓的话来讲就是“做网络技术,正常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是什么情形。你这个案件当中具备哪些不正常的情形,你们作为网络技术公司、技术人员以专业角度是否能够认识或者预见到这其中存在问题和隐患”。
该案网络公司技术服务人员主要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开发、维护虚拟货币平台、加入机器人插件、管理员权限的下放给KC一伙,以及平台现金充值功能的加入。按照正常的逻辑来讲,如果上述几项服务均不存在异常或者可以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况,那么涉案公司及其员工就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应认定为无罪。
辩护人会见该公司实控人,与其详细进行了沟通,经过分析,并与该案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一一提出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五项技术服务中,其中四项技术,存在的合理怀疑。获得承办检察官认可的有三项。主要存在争议的一项是 :现金充值功能的加入。因该功能的加入承办检察官(公诉人)认为,势必会导致投资人的资金掌握在HE平台背后控制人KC的个人账户中,为资金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很大程度上KC一伙可以凭借自己意志决定客户资金的去向。因正规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是要通过公共链接,通常不会通过现金进行充值的,资金不会因人为因素遭遇非法侵占。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认为上述的几项服务足以认定涉案公司员工至少应当预见到这些服务和功能的加入,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的,仍放任这种情况发生。并且本案相关嫌疑人也在笔录中认可了这些点。
虽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交流、沟通、协商下,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最终为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该案一号嫌疑人,争取到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量刑10个月有期徒刑。嫌疑人本人对此建议量刑也非常满意,因为作为公司的老板,建议量刑还不足一年,对其来说确实属于意外收获。但是该案到这里并没有圆满...
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颇有微词,主要认为量刑建议过轻(具体可查阅相关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有调整量刑的倾向。辩护人基于对网络技术软件开发、功能特性的了解,结合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规律,逐项服务为主审法官进行分析,包括检察院未采纳的“现金充值”、“机器人插件”等服务,被告人是否从客观上必然能够预见到平台实际控制人会利用几项功能实施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说理。
裁判结果:
最终一审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被告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9个月有期徒刑,相比具结书量刑建议甚至还减少了1个月。虽然看上去只少了1个月,但首先量刑建议已经比较低了,其次,这在当下认罪认罚,检察院精准建议量刑盛行的大环境下,更显难得。
办案心得:
随着当下,信息网络犯罪比例逐年增高,传统犯罪逐步向网络转移,犯罪的复杂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时刻关注各个领域的动态,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办案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如果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了解粗浅,案件当中相关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评价为犯罪,是否能够认定为“明知”或者“能够预见”根本无从判断。仅仅依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前科劣迹”、“获利较少”、“认罪悔罪”等传统辩护“套路”,已经远远无法说服承办检察官和法官了。
提供有效辩护,不提供“形式”辩护,才是作为一名合格刑事辩护律师应有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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