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恋爱为名诱骗网友到传销窝点非法拘禁
摘要:近期,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网恋而被骗至传销窝点的非法拘禁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
近期,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网恋而被骗至传销窝点的非法拘禁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陈某、童某、付某、杨某共同居住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某路口工商银行楼上一出租屋的传销窝点,陈某系该传销窝点的“家长”。
2018年4月30日,陈某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吕某骗至萍乡。在窝点里,童某、付某、杨某采取陪聊方式寸步不离看守吕某,并要其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晚上睡觉时,童某会睡在吕某旁边,杨某则睡在窗户边,防止吕某跳窗离开和呼救。
2018年5月7日,吕某在被要求填写了26份表格以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被迫说出了其支付宝和微信的转账密码,并被转走2万元给陈某。5月8日,吕某通过微信将其银行卡剩余的钱全部转到陈某的微信。当日,童某购买了一张去湖南长沙的火车票,又与杨某等人将吕某送至萍乡火车站后便回到了传销窝点。5月25日,派出所民警接到被害人吕某的报案,到该传销窝点将陈某、童某、付某、杨某抓获归案。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童某、付某、杨某伙同他人,为使被害人吕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作为传销窝点的“家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童某、付某、杨某受人指使看守被害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长达8日,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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