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秦皇岛市打传办发出倡议:别把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摘要:“xx家园20栋、19栋、17栋,太乱了,一天天的乱哄哄,政府部门来管管吧!”这是一位市民在网上发出的帖子,控诉自己所住的小区环境被传销
“xx家园20栋、19栋、17栋,太乱了,一天天的乱哄哄,政府部门来管管吧!”这是一位市民在网上发出的帖子,控诉自己所住的小区环境被传销人员搞得乱糟糟。传销人员大多租住在居民区中,一些房主把房子租给传销人员,殊不知已经犯了大错。6月25日,市人民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一封倡议书,提醒房主不要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 倡议书提醒大家,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的稳定。各出租房房主要认清传销的危害性,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会引发不良后果。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发展下线”,导致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他们通常是一人出面租房,再安排几名传销人员组成“家庭”,男女混居,一旦发生事故或案件,不仅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房主还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和高额经济风险。 传销人员经过传销组织高强度地精神控制后,往往在室内集聚、异地口音、串联洗脑、交流“骗术”,谎话连篇,异于常人。有的则在“发展下线”无果的情况下,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左邻右舍安全和社区和谐稳定,导致房主背负骂名,声誉尽毁。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房主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备案承租人信息,对不登记备案或者是明知是传销人员仍出租房屋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出租房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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