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良庆法院开审一传销案 19名传销头目过堂受审
摘要:8月8日上午9点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19名传销头目被告一齐过堂受审。据了解,该案已冻结涉
8月8日上午9点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19名传销头目被告一齐过堂受审。据了解,该案已冻结涉案银行存款1300余万元、扣押车辆13台,查封房产10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19名被告人自2013年起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消费投资”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经查,从2013年至2017年间发展极其迅速,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1000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当天受审的19名传销头目中,有18人是老总级别,1人是大经理级别。
被告人张某等19名被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当天,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过程。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19名被告人自2013年起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消费投资”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经查,从2013年至2017年间发展极其迅速,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1000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当天受审的19名传销头目中,有18人是老总级别,1人是大经理级别。
被告人张某等19名被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当天,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过程。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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