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打击传销 “一日游、千人宴”社会乱象 防城港检察院依法批捕13人
摘要:为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推进,依法治乱,打击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金某某等13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推进,依法治乱,打击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金某某等13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为“一日游”的组织者,组织导游顾某某、王某乙在“一日游”大巴车上宣传“资本运作合法”等歪理邪说,曲解国家政策、以达到对新人洗脑并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组织团长邓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白某某跟车统计、协调,上述人员为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一定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组织、经营演艺剧场,俗称“千人宴”,营造“资本运作合法化”的氛围,造成了传销人员相信“广西的资本运作是合法的”这一错觉,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一定作用。有鉴于此,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上述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在广西防城港市打着“资本运作”、“ 1040阳光工程”等旗号的传销组织,会通过曲解一些国家政策、歪读旅游景点等对“新人”(尚未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洗脑,宣传投资69800元,并发展三个下线,“出局”(发展完全部传销人员)后会获得1040万元……这是典型的传销,希望来到防城港的外地人员提高警惕,拒绝加入“资本运作”。因为一旦加入传销组织,轻者损失钱财失去朋友,重者背负外债、倾家荡产乃至家破人亡。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5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的;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内容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请遵守CC协议!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为“一日游”的组织者,组织导游顾某某、王某乙在“一日游”大巴车上宣传“资本运作合法”等歪理邪说,曲解国家政策、以达到对新人洗脑并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组织团长邓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白某某跟车统计、协调,上述人员为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一定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组织、经营演艺剧场,俗称“千人宴”,营造“资本运作合法化”的氛围,造成了传销人员相信“广西的资本运作是合法的”这一错觉,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一定作用。有鉴于此,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上述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在广西防城港市打着“资本运作”、“ 1040阳光工程”等旗号的传销组织,会通过曲解一些国家政策、歪读旅游景点等对“新人”(尚未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洗脑,宣传投资69800元,并发展三个下线,“出局”(发展完全部传销人员)后会获得1040万元……这是典型的传销,希望来到防城港的外地人员提高警惕,拒绝加入“资本运作”。因为一旦加入传销组织,轻者损失钱财失去朋友,重者背负外债、倾家荡产乃至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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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5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的;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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