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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新能源汽车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一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摘要:9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新能源汽车为名,采取“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开展传销

9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新能源汽车为名,采取“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江西甲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是河南乙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的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由曹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在大余县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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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是乙公司的汽车项目后台操作系统管理员,受单位指派对甲公司进行业务指导,以销售新能源汽车为名,采取“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交纳12999元购车信誉保证金给乙公司注册成为汽车会员,然后可以直接发展3个下线,每个下线又可以继续发展3个下线,以此类推,直接和间接发展3个层级下线的会员可以分别获得乙公司3000元、2000元、1000元不等的佣金返利,其中60%可以提现。

 

陈某某负责该会员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佣金返利报表上报给乙公司财务,财务核算后将佣金返利转账至会员银行账户。

 

2017年6月以来,甲公司采取“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先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王某甲、朱某某、张某某等下线会员共计116 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收取购车信誉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其中陈某某经手上交给乙公司财务的购车信誉保证金合计246999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曹某某、王某甲以销售新能源汽车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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