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首犯获刑12年!“众善国际”打着“爱心互助”的幌子大肆传销7万余人
打着“爱心互助,同捐共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旗号,用月收益高达3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加入“互助会”的名义,大量发展人员,缴纳1000到3万元不等的费用,参与互助投资。
9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披着慈善“外衣”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最终,该传销犯罪团伙首犯蔡某海在一审期间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50万元。
鹰鉴获悉,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蔡某海、任某有与任某三人依托大庆果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立众善国际互助社区网站(以下简称:众善国际),2015年底因平台出现问题,任某、任某有先后退出平台运营,由蔡某海独自经营。
“众善国际”以“众善币”为载体,投资人进行投资,均需兑换成“众善币”,投资买入“众善币”被称为“提供帮助”,卖出“众善币”被称为“得到帮助”,兑换比例为1个“众善币”兑换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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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善国际”的投资者在每轮15天至30天的投资过程中,需扮演受助者和资助者两种角色。系统每次匹配的时间为1至7天,当匹配成功后,资助者需要在48小时内通过银行或第三方转账给受助者,并向平台上传汇款的电子凭证照片,受助者也需要在48小时内确认收款。
至此受助者完成其投资并获利退出,而资助者身份发生转换,资助者投资后获得了与本息相等额的“众善币”,需要卖出获利,资助者于是变成了受助者。系统再次匹配另一位投资人为他的投资本息“买单”,以此循环。
用户成为网站会员后,“提供帮助”24小时内即可获得静态奖励,每天按照“提供帮助”本金的1%进行奖励“众善币”,静态奖金的“众善币”均存入会员的“众善钱包”内。
除此以外,用户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10%的推荐奖、7%至0.1%不等的管理奖等动态奖金。
众善国际通过召开推介会、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对公司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进行欺骗性宣传,对外宣称“众善人互助理财”,实际为消耗会员累积的众善币,引诱发展更广泛的会员,弥补个人会员资金缺口,延缓崩盘时间。
为壮大众善国际公司,保障网络平台有机地运行,发展更多的会员,攫取更大的财富,蔡某海于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陆续招募被告人蔡某江、李某琳、岳某怡等加入,并委任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经营、宣传、协调、技术支持等工作。
经鉴定,蔡某海属于该传销网站最顶级,发展下线会员71015名,非法盈利4787282元。蔡某海在从事上述非法活动期间,通过建立虚拟会员帐号增加“众善币”的发行量及收取会员手续费等,非法获利64038218元。
另外,鹰鉴还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侯某加入“众善国际”成为会员,并与蔡某海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侯某住处查获大众辉腾轿车,以及大量的镶钻劳力士、欧米茄腕表等奢侈品一批。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海、蔡某江、孟某刚、任某有、李某琳、岳某怡、梁某以经营众善国际为名,在没有任何实体经济支撑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蔡某海从事的是传销活动,侯某仍参与挥霍蔡某海非法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8名被告人12年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5万元不等。
宣判后,除了蔡某江外,其余各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所处刑罚均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9月7日,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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