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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  

香港金管局:除认可机构外,虚拟资产机构使用「银行」属失实陈述,或涉嫌犯罪

9 月 15 日,香港金管局发文称,留意到有些虚拟资产机构自称为「加密银行」、「虚拟资产银行」、「数码资产银行」、「数码银行」或「数码交易银行」等,或声称提供「银行服务」或「银行户口」。有些虚拟资产机构亦使用「存款」一词来形容客户存放于该等机构的资金,或宣传「储蓄计划」为「低风险」及「高回报」上述种种描述或具误导性。 根据《银行业条例》,只有获金管局发出经营牌照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才可在香港经营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除认可机构外,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银行」一词的名称或称谓,或申述该人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经营接受存款业务,或邀请公众人士作出任何存款,否则亦属犯罪。香港金管局提醒,非香港银行的虚拟资产机构不受金管局监管,而存放于该等机构或平台的款项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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