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影视道具币”实施的虚拟货币诈骗案件进行了宣判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于 7 月 25 日对一起利用“影视道具币”实施的虚拟货币诈骗案件进行了宣判,4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1 年 9 个月至 2 年 2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 6000 元至 1.8 万元不等的罚金。此案中,诈骗团伙通过“道具币”假装现金,利用受害者的信任,进行“泰达币”交易。在此过程中,受害者杨先生在昏暗的环境下,未能及时辨认出交易中的假币,最终被骗走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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