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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境外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2 月 12 日,据江苏高院公众号,江苏高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指出境外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相关案例中,新加坡公民潘某某、中国公民田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 区块链」项目,潘某某向田某某转账 1574 万元用于购买 MFA 虚拟货币,但之后案涉虚拟账户被锁定而无法交易本金全部损失,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潘某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及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直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拟货币投资。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合同炒作境外虚拟货币,违反了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投资损失依法不予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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