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重申:矿山有权在联邦土地上探矿
◎赵腊平/编译
加拿大矿业网近日刊发阿曼达·斯图特的报道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近日就大地艺术团体等诉内政部(DOI)一案作出裁决,重申矿山有权根据采矿法在联邦土地上开展勘探和作业。
一个由环境团体组成的联盟对内政部的两项法规提出质疑,声称这些条例与采矿法相违背。该联盟包括大地艺术团体、高地国家公民联盟、大盆地资源观察组织、美丽圣丽塔斯拯救组织以及西肖恩国防项目组织。
具体来说,这个团体对美国内政部下属的土地管理局(BLM)颁布的两项与采矿有关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原告声称,这些规定并没有遵循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包括1872年颁布的《一般采矿法》、1976年的《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FLPMA),另外还有《国家环境政策法》和《行政程序法》。
代表内政部介入此案的美国国家矿业协会(NMA)表示,环保组织在2003年和2008年起就试图废除相关规定,这可能会削弱原本的商业模式,颠覆原有的所有权审批程序,不利于矿山获得额外的开发所需土地。
在实施过程中,所有权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至少用来描述所有权审批的语言并不是那么的准确)。在美国,只有在所有权范围内发现了有价值的矿藏,所有权才真正生效。
该联盟要求法院宣布土地管理局和内政部颁布的两项规定的无效部分,并对其进行废止。
原告在其诉状中称,2008年《采矿权条例》和相关政策违反了《采矿法》和《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案》,不恰当地限制了《联邦矿产资源管理局公平市场估价授权书》的适用;2003年《工厂选址条例》允许过度扩大开采矿场的面积。2003年条例和2008年的条例违反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没有充分提供审查和听取公众意见;2003年条例还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的通知和评论要求,与1999年提出的规则背道而驰。
但法院认为内政部条例符合过去的惯例和对采矿法的合理解释。
法院驳回了原告最后的论点,即土地管理局违反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没有给公众对环境评估发表评论的机会。
美国国家矿业协会会长兼首席执行官里奇·诺兰(Rich Nolan)在媒体发布会上表示,这项裁对于那些试图阻挠国内矿业开发的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里奇·诺兰说:“这一裁决是我们国家在这个极其重要的时刻作出的决定。这场疫情暴露了我们对进口矿产资源日益增长的依赖性——尽管我们的境内有大量的矿藏,但在过去20年里我们矿产品的进口却翻了一番。”
英文来源:Mi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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