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检察思考
摘 要
时下较为火热的区块链技术,受到不少人的追捧,但是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这种较为抽象的数据概念往往较难理解。正处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深水期的检察机关,为响应党中央号召,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该如何拥抱区块链这样的现代化技术,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采用尽量简单的方式,较为全面地总结了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设想,采用较为易懂的方式介绍了区块链技术的形成过程、特点以及逻辑原理,同时对区块链技术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做了两方面的思考,希望能为更多的检察同仁揭开区块链的神秘面纱,从而起到抛砖引玉效果。
关键词:区块链 检察机关 形成过程 特点 逻辑原理
前 言
2019年10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中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努力让我国在区块链这个新兴领域走在理论最前沿、占据创新制高点、取得产业新优势。要推动协同攻关,加快推进核心技术突破,为区块链应用发展提供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撑。要加强区块链标准化研究,提升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要加快产业发展,发挥好市场优势,进一步打通创新链、应用链、价值链。要构建区块链产业生态,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打造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培育一批领军人物和高水平创新团队。【1】由此可见,党中央对于区块链的深度理解与高度重视。检察系统作为国家管理的关键一环,在响应党中央号召的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实事求是的讲,在政务信息化与智慧化方面,检察系统可以说是首屈一指。因此,面对区块链技术这样的前沿技术,检察系统更应该发挥优良的传统,紧跟党中央的脚步,在立足于检察业务的角度用好、用活这项新技术,为其他公共部门提供正面参考。
通过中国知网平台的检索,可以搜到12篇与检察系统相关的区块链研究文章。可见对于检察系统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思考已经开始燃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锐指出,区块链技术将促进检察业务向更加自主、有公信力、灵活、高效的新型模式转型,并着重强调了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多方共同维护的特点;【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蔡欣指出,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大幅降低数据被伪造和篡改的风险,有效促成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并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检察区块链实验室为重点,讲述了几个检察业务中应用区块链的实际案例;【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吕游指出,可将区块链技术特点应用于智慧检务中,做到三个确保,从而有力支撑检察办案,提升办案质效,防范冤假错案。他认为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内部监督,帮助检察机关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确、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4】陈默在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起来方面为检察机关总结了“三个必须”与“两个必要”。“三个必须”指的是必须以用为前提,必须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必须与其他信息技术协同发展。“两个必要”指的是有必要展开区块链技术业务培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胡勇深度的讲解了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内容,并结合了专业的计算机知识讲解了区块链在电子取证方面的应用,为智慧检务提供了具体的思路;【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指出,区块链技术在对证据上链后可以担保其真实性,解决信息交互中相互信任的问题,从而提出从“事后取证”向“同步存证”发展的检察办案新模式。【7】这些观点都是正确并富有技术前瞻性的,为区块链技术在检察系统的应用构建起了较为具体的蓝图,为检察机关的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总结以上作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区块链技术在检察系统应用大致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检察业务办案需求的案件数据应用。这方面主要有利用区块链技术收集和存储电子化的证据,提升这些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资格。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案件证据的快速直接存储。诸如现在设立在武汉的检察区块链实验室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存储国土资源部的卫星遥感数据,从而为公益诉讼提供有足够证据资格的电子数据作为起诉的证据。二是针对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的应用。这方面主要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每个人员对业务数据修改的监控,从而实现对办案人员的严格管理,实现高质量的检务督查效果和明确的责任对应体系,从监督角度保障每个案件的质量,同时减少案件管理的成本。当然,利用区块链技术还能提升检察院的行政效率,但是由于本身行政管理的体量并不大,且多与地方行政部门统一对接,因而在此无过多讨论的必要。可以说区块链技术在检察机关应有的布局已被懂技术的人勾画得比较详细,他们早在提出应用的前期就进行了相应思考。可以明确的是,这些人至少同时对检察业务与信息技术知识有一定研究,他们可以轻易的理解区块链的概念和那些描述准确却让人头昏脑胀的特性词语。但是要让区块链技术在检察业务中产生由点到面质变,光是这些专业人士的思考显然是不够的。
区块链是互联网技术走向物联网的关键纽带,是我国公共部门治理能力与治理手段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因此其在任何行业的发展都不是技术人员单独思考就能完成的,检察机关也不是例外。相反,作为国家公平正义的保障与社会治理的底线,检察机关对这种新兴技术的理解、思考与应用都应该更加的深入。所以,对区块链技术的深入理解并不应该只是对检察技术人员的要求。
但是在检察系统中除技术人员外的其他岗位人员,对于区块链的理解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与法律术语不同,信息技术专业的词语并不在生活中那么常见,除了专业人员外几乎少有人提及,这就导致信息化的抽象概念,很难被非专业人士理解,对于区块链技术这样一种高度抽象的概念更是难上加难。检察技术信息化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就出现过这种现象,常见的就是技术信息化建设本身已经远超其他公共部门的同行,但在内部人员心中常常对技术信息化建设产生不理解。每次新系统上线或者旧系统升级,伴随的都是一片抱怨。事实上每项技术的从产生到实际应用都需要相当的时间进行磨合,就像人类出行方式从双脚到马背再到车轮,历经的是上千年的转变一样,这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然而,区块链的普及可定要比人类出行方式的转变快几个量级。因此,尽快让区块链技术的相关知识在检察内部人员中全面铺开,让更多检察同仁特别是精通案件业务的检察官们加入到对区块链技术的思考之中,是检察业务顺应时代发展所必须的。本文就是采用相对具像的方式来讲解,意在对区块链技术在检察技术方面应用进行思考的同时,让更多检察业务相关人员理解该项技术。
正 文
2008年有着从事美国军方保密工作背景的日裔美国人中本聪在一个讨论信息安全的互联网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8】的文章。这篇文章就是区块链技术的奠基之文,主要讲述的就是一个安全性极高的互联网现金支付系统,并且利用该技术发行了让全世界网民追捧至极的比特币。2013年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当年11月份比特币的价格就到达单个6989元人民币,随后几年比特币的单价一度增长20000美元,真正做到了数据虽无重量,却比黄金更贵。2017年我国全面封杀比特币交易,使得大量囤积比特币的网民体验了一把刺激的财富过山车。时至今日,仍有以比特币或区块链幌子的诈骗团伙,在诓骗那些无知却妄想暴富的投机者。要知道比特币或者区块链到底存在什么样的神奇力量,能在世界上掀起这样一场风暴,我们还要从货币机制开始讲起。
货币机制是全世界最基本的公共管理机制,该机制实现了产品的价值量化,使得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属性的产品能够进行高效的互换。每个国家基本都会发行自己的货币,从而对本国的经济运行提供方便的宏观调整,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公共管理手段,也是国家政治的根基之一。特别是在全球化进程进一步推进的今天,不同国家的货币机制之间的融合与冲突越发明显。这里不得不提及的就是美国,其在经过二战之后确定的世界霸主地位,最深刻的影响并不是能够延伸至全球的军事力量,而是将美元作为世界贸易货币,由此对其他国家的经济的控制。进一步解释下,就是如果美国增加美元的印刷量,全世界的财富都将被其稀释。通过这样的手段,美国不用费一兵一卒便可强取全世界人民的财富。那么是否有一种货币能代替美元,成为世界贸易交换、私人之间相互支付的世界通用货币呢?目前看来,现实世界中这样的世界货币很难存在,虽然我国的人民币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实现诸如美元这样的效果还有一定距离。但是,在虚拟世界中,这就不一定了,比特币就是带有一定这样属性的。
现实中即使是进行电子转账,目前仅仅是将等量的货币电子化,就是说,银行账户上存在的数字,必然有实体的纸质货币与其相对应,就是说国家印出多少货币,银行的总账户上的钱必然不会超过纸币。这样做到原因是,货币自身需要高度防伪的特性,理想状态下每一张货币都应该具有唯一性,而不能被除国家外的私人进行复制,这也是国家货币具有价值信用担保的原因。然而,事实是只要下足本钱,传统纸币是能够被复制的,这也是各个国家都将制作假币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的原因。但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所生成的比特币,就不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这就是比特币虽是私人产物,但能够得到价值认可的原因。到此,我们可以将区块链技术理解为一种可以生成不可伪造和篡改的数据块的技术,不可伪造和篡改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点之一。
现实世界中,货币之所以能成为价值符号,是因为货币背后的国家机构能够为自己发行的货币提供信用担保,同时该国家民众在政治体制的认同下对本国货币有天然的认同,这里国家发行货币本质上是成为民众交易的信用中心。比特币的出现,原本只是在虚拟世界中,提供了一种不可能被伪造和篡改的数据块,该数据块只是被部分世界网民认同,作为现实世界的产品价值的量化工具,一定程度上代替货币。由于其不可能被伪造和篡改的属性,使得其无需依赖信用担保中心,诸如政府机关之类的机构提供担保,因而绕过了这样的关键环节,实现了价值交换的安全性,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去中心化。无需第三方担保中心,全世界网民跨国度的使用着虚拟世界中的比特币进行交易,就是比特币被世界人民追捧的原因。2013年美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原因还是因为其拥有美元全球霸权地位,在去中心化的前提下,世界财富还是会自发流向担保能力最强的国家,去中心化对其他国家而言,导致的结果只是财富在私人意志引导下流向国外,而不被本国政府监管。因此,我国2017年全面禁止了比特币交易。至此,我们可以从比特币的发展,理解到区块链技术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去中心化。去中心化特点也可以理解为不可伪造和篡改的特点衍生出来的。
在了解了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点以后,我们还需进一步理解区块链技术的实现原理。以往的计算机系统通过对现实世界事物进行量化采用二进制的数字模式存储在存储介质中,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相互的电信号传导,实现了两台以上计算机的存储数据进行交换的,这就仅仅实现了数据的交换这个单一的过程。对于计算机系统而言,数据只是电信号的变化,而不产生其他意义,赋予其他含义是现实世界中人的意识作用。单个计算机可以对任何数据进行随意的修改,再通过网络传输给其他计算机,数据的真实信得不到保障,也就是所接收数据的计算并不能自行判断所接收的数据是否是未经过修改,因而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需要人为的进行核实,才能判断数据是否与现实能够真实对应。这就是即使再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代替人类进行思考判断的前提都是在数据传输的每个环节所传输的数据都必须真实、完整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都要求原始的数据,并且要有有力的证明来证明原始电子数据并未被修改的原因。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还是应该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因为即使是视频这样看似确凿的证据,都具有被篡改的可能性。
那么区块链技术是如何实现不能被伪造和篡改的呢?这里就不得不提及几个相对专业的术语,首先是时间戳,就是在每次数据发生增减或者修改时,都给数据标记一个整个系统认证的时间标记,这个标记就是时间戳,带有时间戳的数据就形成了一个抽象的链状结构,这也是区块链之所以称之为链的原因。其次是加密算法,数据经过长距离有线或者无线的传输,如果是直接进行,无线信号会被本系统外的其他计算机轻易接收到,有线信号也可能被有意的截断或者悄悄采集,由于这些信号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就直接等同于数据,直接就造成了数据的泄露。就像飞鸽传书,如果鸽子被别人打下来,书信的内容就自然的暴露。加密算法的意义在于,在传输数据之前,将数据的二进制代码进行特定方式的转换,即使有人中途截取了传输的数据,没有相对应的转换算法,这些传输中的数据对于截取者就是杂乱无章的乱码。加密算法保障的是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其次是共识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出于同一个系统中相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对于数据是有一个共识机制,每台计算机是实时联网并进行着数据交换的,他们的共识机制就是,如果你是这个系统中的计算机,那么你对你所存储的区块数据的每次修改,都需要向系统中其他所有计算机进行报告,从而得到其他计算机对该数据的认可,这就是基本的共识机制。
在知道以上三个专业术语之后,我们便可以简单理解区块链技术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实现原理。就是在相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产生一个与被赋予了现实意义的数据块,这个数据块的抽象首尾处都有一个时间戳来记录数据增减或者被修改的时间戳。每次任意一台计算机对该数据块进行修改,都需要通知该系统中的所有计算机,得到整个系统中所有计算机的认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电子信号传递,都采用特定的算法,先加密再解密。这就形成了一个最简单的区块链系统。在现实层面,要赋予该数据块什么意义,是人的意识决定的,比如比特币的原理就是将这些数据块赋予货币的意义。但是可以保障的是,由于系统采取的共识机制,所有不公开的数据修改行为都不被其他计算机认可,同样一旦某台计算机标记了对某段数据块的所有权,这也是得到其他所有计算机认可的。这便是区块链技术不能被私自伪造或者篡改的原因。
在了解了区块链技术的形成过程、特点与逻辑原理之后,笔者认为就检察机关而言,对这项技术的思考主要应该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们检察业务本身,从而提高检察业务办理的效率与质量。第二,是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知识储备,让全体检察人员快速的接受并理解该技术,从而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时候,能够对新兴事务有着较为深入并且准确的把握。
从目前笔者所查阅的相关文章看来,检察机关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相关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上述第一个方面。即是研究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检察业务本身,且在此方面已经存在较为具体的规划蓝图,甚至有已经开始运行的具体项目和实际应用案例,这些案例与项目甚至有早于中央集体学习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可见,全国检察技术的同仁们对于如何以技术来升级本部门的整体实力是具有领先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水平的。
诚然,技术的普及就像推行改革,受到阻力并且需要时间来适应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是检察技术与信息化部门花钱却不讨好的唯一原因。值得反思的是技术与信息化进程中的很多产品,与那些花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私营企业中买到的其他信息化产品,依然会出现较大的差距。仿佛在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给其他部门带来的产品,几乎不考虑基本的用户体验和用户习惯。当然,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也并不单一,并不是这篇文章讨论的范围。我们可以以一个信息化服务提供部门的角度,将其他业务部门想象为目标用户,来进行反思。目前,我们的用户使用我们提供的信息化产品,首先他们的数据存在于一个完全封闭环境,相互流动的数据仅仅只能与本单位内部的部分计算机发生交换。系统外部的数据,如果想导入该系统,只有两种合法途径,一是手动进行输入,二是经过严密的审批流程,采用专门的存储介质进行导入。这样的情况在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到基本告别存储介质走上云存储的今天,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使用感受一经对比,就能理解为什么一线办案部门为什么老是诟病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了。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我们检察机关的数据需要严格保密,采取的是分级保密机制。分级保密机制以较高的安全性为核心,牺牲的是数据体量与流动性。
那么区块链技术是否能够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解决数据体量小和流动性差的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数据体量小和流动性差的原因是相同的,区块链技术加上加密算法能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在此基础上就能实现数据的开源,首先区块链技术中的时间戳与共识机制可以保障数据不被伪造和篡改,加密算法能够保障其他人即使得到数据,以目前的科技发展,也无法看到数据的真实内容。以相对保守的角度来思考,让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的案件数据完全共享,可以实现案件证据电子化之后,公检法司四个部门都无法在没有取得所有部门共识的前提下独自对证据进行伪造和篡改,真正告别纸质的卷宗。至于部门内部的保密数据,由各自部门的加密算法加密,其他部门即使能够得到数据,也无法查看内容,从而保证了需对其他部门进行保密的数据安全性。在法院审判的时候,这些数据的证据资格已经提前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除了怀疑取证手段之外,法院就无需在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极大的提高了司法程序的效率。对一线办案人员来说,只需付出少量学习成本,就能实现跑腿走文书这件事上的彻底解放,大幅提升用户体验。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应该就是区块链技术对于检察业务办理的核心应用。当然,这样的思考显然是对从事信息化的检察技术官们的要求。
对于区块链技术第二方面的思考,是对全体检察人员的要求,就是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知识储备,以应对未来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为坚决守护公平正义、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为此,需要先设想区块链技术会给今后的社会带来什么改变。
首先,是电子货币,国家可以发行属于自己的电子货币来真正取代目前使用的纸币,也许就是一秒钟的时间,国家就能完成对货币存量的增加、拨付、运输、统计,这将极大的减少国家进行货币机制进行管理的成本。可以设想,在这种环境下,盗窃现金的行为将很有可能从现实世界转变到虚拟世界,如果是在电子货币与纸币共存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通过网络从他人计算机中窃取电子货币,然后进行在线消费从而变现的犯罪行为。与现在的盗取现金案件相比,盗取电子现金的案件会出现更多的证据环节,虽然可能在侦查环节更为简单,但是必然会产生更长的证据链,这时候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理解,就可以帮助办案人员理解每个虚拟行为的意义。
其次,是全面意义上的电子证书。有人形象的将现在一个人的人生形容为证件人生,就是说身份证、毕业证、驾驶证、房产证、结婚证等一系列证件就可以完整的描述一个人的一生。目前,很多违法行为就是通多伪造或者冒名使用证件实现的。今后,在区块链技术较为成熟的普及之后,各种证书再没有制作实体必要,对于每个人只要拥有一个简单的秘钥,就能随时随地向需要的地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也不用再到处奔波来办理各种证明了。由于区块链提供的证书并没有伪造和被篡改的可能性,因此制作与使用假的证件所完成的犯罪将成为历史。
此外,由于区块链技术实现的难度不大,仅仅需要一个相对简单的计算机系统,因此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可能被不法分子私下建立起来为违法行为提供交易与担保的平台。这种情况可以预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拥有不小体量,因为采用这种相对高技术成本的交易方式,必然是要产生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比如洗钱、贪污、贩毒、转移资产等。对这种行为的取证关键,必然需要取得完整且能够正常运行的整个计算机系统,这就给这种行为的侦查取证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因此,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理解,能降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难度,并且这类知识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取证的必要前提。
经过这两方面的简单思考,可以大体对区块链技术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事物的两面性告诉我们,凡事都不可能绝对的美好,我们对区块链技术认识应该更加的客观。区块链技术的实现需要有大量的数据交换,因为要处于该系统的每台计算机给每个数据块盖上时间戳,进行加密运算,并且运行起共识机制,需要消耗更大的算力成本。直接的反应就是需要每台计算机的芯片进行更多次数的运算,这对计算机芯片的性能及能耗要求会更高。然而,目前我国尚没有自主生产出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的芯片的能力。这就回到了的最初的起点,一切地计算机系统,都是依靠诸如芯片之类的硬件支撑起来的,没有这些技术再好的软件系统都是空谈。美国对芯片的断供,造成整个中国IT行业的恐慌并不是空穴来风。我国如果不能在芯片制造技术上有所突破,那么的我国现代化发展必将被扼住咽喉。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发展必然要对我国的计算机硬件发展贡献力量,这是全体检察人员该有的认识。
总之,在了解区块链技术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但从逻辑结构而言,区块链技术并不是什么过于高深莫测的技术。结构简单,但是却能够被当做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效率的工具。通过以上对其使用场景的设想,我们也能够遇见其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区块链技术不能代替人类进行价值的判断,因而我们对其的认识也应该持有中立、客观的态度。区块链技术虽好,但是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仍然需要真正的人来守护,这是全体检察人不能背离的初心。
结 语
加入检察系统三年来,从事的主要就是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深有感悟的就是技术与信息化工作与检察业务之间相对比较剥离。最明显体现就是与业务部门交流技术时,往往只讲结论更容易被对方接受,解释相关原理似乎并无必要。但我始终认为,只了解结论对于案件的审查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我更乐意向同事们解释一些我能够解释的原理。我深知自己对技术与信息化方面的知识并不精通,但是也有必要尽我所知,帮助一线办案人员更加深入的审查相关证据。以上文中对技术的讲解并不深入,但希望能帮助同事们更加容易地揭开区块链技术的神秘面纱。虽未身处办案一线,但我想这也是守护检察人初心的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参见http://www.gov.cn/xinwen/2019-10/25/content_5444957.htm
【2】郭锐. 《区块链技术助力检察业务发展前景展望》.检察日报,2019年11月11日第003版
【3】蔡欣.《区块链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场景》.检察日报,2019年11月11日第003版
【4】吕游.《积极探索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新时代检务工作》.检察日报,2019年12月15日第003版
【5】陈默.《检察机关如何将区块链技术“用起来”》.检察日报,2019年11月11日第003版
【6】胡勇.《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取证在智慧检察中的应用》.行业与应用安全.401336
【7】赵志刚.《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检察日报,2019年11月11日第003版
【8】 Nakamoto S.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Online], available: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2009
(袁铮)
编审:周建新 责编:杨雪娇
来源: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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