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业态成“偷逃税大户”,税制改革该如何应对?
伴随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社会消费理念和方式更新,社会上涌现出了网络直播、直播带货、数字营销等新兴业态。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提出,支持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共享生产等。
新经济带来新动能,税收新增长点日益凸显。近期,31个省区市密集“晒家底”发布当地财税账本,2021年各省份财政收入总体呈现恢复性增长,新业态新模式成为多地税收新增长点。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来看,除了零售、房地产和建筑业等行业外,其中相当一部分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进入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
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经济新业态在法律层面尚无法定性,因此也在税收方面产生一系列新难题、新挑战。尤其是新兴业态从业者偷漏税现象频繁发生,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公平。
如何加强对新业态从业者群体的税收监管?财税体制该如何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旧动能、新旧格局转换?税制改革如何更加有效发挥二次分配的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是当下中国亟待破题的一道难题。
之一:流量经济:税收新宠多“逃犯”
半月谈记者 朱丽莉 林光耀 吴燕霞 潘晔 刘宏宇 印朋
去年以来,网红经济涉税案件频发,引发舆论对网红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问题的强烈
网红主播偷逃税数额巨大,避税成业内潜规则
谢俊是一名全职视频博主、“腰部网红”。广告作为谢俊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两种渠道:一是通过短视频平台自身的广告平台与品牌方接洽并签约,短视频平台作为“中间商”对接双方需求,把需要拍摄的广告以“任务”形式派发给对应的博主,并在结算时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直接和品牌方签约,一般来说客户会要求个人所得税从博主的收入里扣,到账就是税后收入。“我记得有一次签了一个总价5万元的广告单,个人所得税交了几千元,还挺心疼的。”谢俊说。
谢俊透露,一些大的视频博主、主播通过成立公司,将这类收入以营业收入等方式计算,进而避税,在行业内是很多人都知道的潜规则。“现在很多从业者认为这是一碗‘青春饭’,是‘挣快钱’。网红更新迭代的周期很快,很多人都怕自己某一天就过气了,因此努力工作、努力赚钱,希望在足够短的时间内挣尽量多的钱,早日‘退休’。”
2021年底,知名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案件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经税务部门核查,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务部门对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事件一出,引起一片哗然。
网红“雪梨”、林珊珊同样涉嫌偷逃税款,分别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6555.31万元、2767.25万元。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的偷逃税款等行为进行处罚,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
侥幸心态作祟
广西自媒体人王大为(化名)是一位数百万粉丝账号运营者,多年来带领公司团队进行短视频制作更新、网络直播带货,兢兢业业打造个人社交品牌。在他看来,网红偷漏税现象接连曝光,反映出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主播、网红收入过高且复杂,收入性质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二是这类新兴行业从业主体大量涌现,并呈现野蛮生长态势,税务部门对部分主体和平台监管不到位不及时,两者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有效沟通方式。
“一些公司和主播税务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人抱着侥幸心态,不仅不重视诚实报税缴税的问题,还变着法子改变收入性质以少交税,只想着自己的财富增加了多少,没有把社会责任、带头回馈放在心上。”王大为说。
一名传媒公司经营者透露,公司除了签约主播等业务,也提供线下传媒相关的业务,由于线上签约主播相对灵活,劳务合同也不一定完善,加上主播流动性很大,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管公司雇佣的主播人数并不容易。因此在缴税方面,部分传媒公司对线上签约主播的收入并未足额缴税,签约主播们也抱着侥幸心态。
在监管中增强敬畏之心
网络直播行业并非税收监管盲区,要通过改革创新手段,推进行业规范与发展,破解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难题。
“网络直播从业主体不断增多,要净化网络空间税务乱象,必须多方推进改革创新,包括网络进驻、加大税法宣传等,从而修补漏洞,减少从业者暗箱操作偷逃税的可能。”王大为认为,一旦纳入监管范围,相关从业者的敬畏之心会得到增强,自然不敢偷逃税。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表示,针对流量经济的税收规范监管,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未来促进社会公平的相关法律政策执行力度将越来越大、越来越精准。
之二:平台经济征税有多难
半月谈记者 刘宏宇 潘晔 印朋 林光耀 朱丽莉 吴燕霞
“平台经济实际上正在改变中国的微观经济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杜创说。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的业务模式、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划分标准日渐不适应。同时,平台经济将部分有形商品和服务转变为数字形式进行销售,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变得难以区分,税务问题更加纷繁复杂。
平台经济税务问题纷繁复杂
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的行业归属和适用税率,如何判断企业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等,变得越来越缺乏确定性,这往往造成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同一业务产生不同见解。
首先,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理念尚不完善。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将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前来落户的平台企业不辨真伪,一律大力欢迎。税务机关对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办税手续进行优化,但缺少对平台税源进行相应的监控和审核。部分平台企业浑水摸鱼,开展虚假业务,出现平台爆雷、增值税发票虚开频发等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受传统经验影响,对平台经济这个集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于一体的新经济新业态认识不足。在长期积累的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难以适用于平台经济的情况下,税务人员难以及时转变税收征管理念、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税收征管,导致有的税务机关对前来落户的平台企业不论真假一概拒绝,与地方政府迫切发展的愿望相违背。显然,忽略了风险防范的宽松管理方式和“一刀切”拒之门外的管理方式都不可取。
另外,平台经济不同纳税主体税费负担不均。
平台经济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让大量自由职业者(自然人)成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创造价值。因此,参与平台经济的市场主体,能否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对平台经济能否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90后小高是一名全职写手。她每月写小说保底稿费大致在2000~3000元,漫画剧本文字改编的收入大约2000元,这些稿费均是平台扣税后发放。部分平台写手众多,酬劳有高有低,平台自主扣税很难监管。
冷剑(化名)是一名在线剧本杀App主持人,与他一起加入该平台的剧本杀主持人有十几位,大家以揽活多少、人气高低差异化竞争,收入不一。“平台当然要抽走一部分钱,一个好本的顺利运转,不仅要靠主持人,还有背后写本的、测试的、美化的、维护的等所有人共同努力。”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还不够广泛,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与平台经济市场主体相关的涉税信息数据,难以对平台经济实现深度监管。
一方面,平台经济本身具有的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过程难追踪等特点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挑战;另一方面,平台经济目前鱼龙混杂、难辨真伪的发展现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
部分平台企业没有信息系统支撑,只是简单地把线下业务“人工”搬到网上,或从其他平台技术性导入相关信息。部分平台企业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商业交易,业务的合同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票流等信息,不能逐一匹配,业务真实性经不起检验。因为自然人暂不能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平台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在平台之外到处找票、开票虚抵进项,或者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所得税。部分平台企业为了获得更多财政补贴,人为制造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平台经济的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滞后。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空白,增大了各级税务机关落地执行和平台经济实现税务合规目标的难度,不利于平台经济长远平稳发展。
强化平台增值税发票管理
规范平台经济增值税发票开具。从税收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彻底解决平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合法扣税凭证取得难问题,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有效降低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实际税费负担。
准确划分业务类型,规范发票开具行为。针对采取劳务转售方式赚取差价的业务,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时,可代为向税务机关申请,向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平台企业,销售方为平台内经营者。针对撮合业务,平台企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平台企业可为平台内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向劳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劳务购买方,销售方为平台内经营者、劳务提供方。针对平台企业外购劳务业务(非平台上)再转售的,劳务提供方自行开具发票。
允许不同等级的平台内经营者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满足其多样化税务需求。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平台内经营者,可酌情允许其享受一定程度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对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上的平台内经营者,因其销售额已超过现行免税标准,可委托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领用发票。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需要自行申报、自行领用发票。
精准辅导平台企业,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合规平台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合理发票数量和版面额度,支持合规平台企业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对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建议以增值税发票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提供低于500元的小额零星业务,如注册会员的,可将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之三:共享经济挑战“以票控税”
半月谈记者 林光耀 朱丽莉 吴燕霞 印朋 刘宏宇 潘晔
国家信息中心2月22日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该报告认为,2021年,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一些行业进入新的整合期,一些领域出现新一轮“洗牌潮”,已经积累了一定用户规模的平台企业在向多元化场景、多元化商业模式拓展。
共享经济快速壮大和市场格局急剧变化,给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新挑战。
共享经济出现新一轮“洗牌潮”
“2021年7月是共享出行领域市场格局变化的重要时间转折点。”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院长孙宝文表示,各网约车平台纷纷推出新的市场策略,一大批二线网约车平台以各种方式加强推广,在司机、乘客两端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加速进入不同城市。
在知识共享领域,音频内容产品越来越引发公众
2021年,字节跳动旗下番茄小说推出“番茄畅听”、
2021年4月,共享充电宝头部企业怪兽充电上市,街电与搜电正式合并,市场格局出现新的调整。共享充电宝领域竞争将不断加剧,头部企业优势进一步强化,品牌效应更加凸显,尾部品牌生存和发展面临更大压力。
在点评App搜索关键词“共享自习室”,仅在杭州一城就有近100个结果。投资人胡嘉濛认为,共享自习室为都市人提供了个人成长的空间。“现在想要找个安静阅读和思考的地方太难了,所以就萌生了做一个专注于个人成长的共享空间的想法。我们提供新客户体验卡,另外还有中长期会员卡,我们的目标是在开业半年左右做到整体上收支平衡。”
对于共享自习室的运营前景,胡嘉濛持乐观态度。“涉及个人成长和私人空间的共享型经济是近几年的一个趋势,而且市面上的产品和服务也在逐步地更新换代。我们对这个细分领域有信心,也对我们精心打造的共享自习空间有信心。”
针对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持续推进,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共享经济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还将针对网约车、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更精细化的治理举措,特别是税收方面,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共享经济税收治理难点多
首先,共享交易相关税收制度不完善。
共享交易一般是在线上进行,线上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传统征税模式下,纳税主体一般在固定场所进行交易,其产生的增值税等税收,均在交易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主体继而在交易地承担纳税义务。由于共享交易没有固定场所,一切交易均可在虚拟网络上进行,税收征管难度也相应较高。
在共享经济中,对某些交易行为难以确定其是否应该征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产生了明显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传统征收方式下,在进行税款征收时,需要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性质。但在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报酬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无法真实有效确定收入性质。
如共享经济中的“网约工”,从其工作性质看,其与平台方既可能形成雇佣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如果无法准确界定其报酬性质,也就无法确定按照何种税收制度进行课税。
其次,纳税主体信息获取难。
税收治理首先需要明确治理对象,即纳税主体,但在共享经济下确定纳税主体的难度较大。税务机关在共享经济交易活动中参与度不高,无法获取真实有效且全面的交易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纳税主体的完整信息。而且,共享平台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个体从业者根本没有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在发生相关交易时,税务机关很难找到交易人。共享平台的交易活动具有虚拟性特征,经营者的收入基本上是动态的,税务机关无法根据虚拟的交易活动以及动态收入确定纳税主体。
再次,“以票控税”面临挑战。
“以票控税”是实体行业普遍应用的征税手段,但“以票控税”在共享经济中却难以适用。
“以票控税”必须明确纳税主体,如果将纳税主体归结为消费者,则消费者应取得全额支付发票。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对象是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同时,供应商没有开票环节,自然也就逃避了纳税义务。
“以票控税”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来验证发票真伪,“三流”一致才能证明发票真实。在资金流方面,共享经济下,资金支付渠道多样且全部为数据形式,税务机关利用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判断资金流与实际是否相符。
在发票流方面,企业与个人的网络交易信息主要以电子数据呈现,发票的比对方式只有数据核实,无法进行实票(纸票)识别,导致发票业务双方的主体虚拟化,单凭一组开票数据无法确认纳税人业务的真实性。
在货物流方面,企业或个人购销货物具有高流量、高周转的特点,加之物流行业经营比较复杂,多数企业采取与个体从业者挂靠经营的方式,不开票或不用票的物流运输经营者随处可见,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核实货物真实性的难度。
最后,风险识别难度大。
税收治理的基础信息获取主要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方式,同时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进行保存。但在共享经济下,数据信息量巨大且难以采用人工方式获取,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难以区分,严重影响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
共享经济呈现出长尾经济、协同经济等特点,驱动发展要素主要以数据为主。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传统风险识别模型对共享经济税收风险难以有效识别,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治理难度。
完善共享经济税收治理制度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要对共享经济的行业归属和收入性质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正列举方式,明确存在争议的业务活动,对纳税主体进行准确界定,修订数字经济活动发生地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属地管理规则,简并不同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从根源上解决因税目、收入性质划分不清造成的税收争议和税负不公问题。
同时,制定统一的身份认定标准,充分发挥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的媒介功能,使其承担起连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与共享经济主体之间的责任。还要完善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委托代征机制,规范税收治理秩序,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义务。
——健全信用管税体制。
所谓信用管税体制,就是建立“信用”贯穿交易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新型信用治理机制。
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管理方面,要积极开展守法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纳税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提高税法遵从度。
在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管理方面,要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完善纳税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大力提高信用监管质效。
在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管理方面,要推动部门合作,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要借助数据和平台支撑,充分披露违约、违法信息,为特定纳税主体的信用情况“画像”,全面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
——建立协同共治机制。
要建立税源控管共享机制,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区域综合治税和财源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夯实税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要建立联合惩戒管理机构,与金融、不动产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成立联合办公机制,搭建联合征信系统,加强纳税失信信息交换,针对纳税人的偷逃骗税行为,面向社会定期公布。
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税务部门自己的平台治理规则,将税收征管制度和治理需求嵌入其中,推进财、税、业一体化,压缩税法不遵从空间,减少税款流失。
之四:数据资产征税成为世界性难题
半月谈记者 印朋 潘晔 刘宏宇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于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之上,对数据资产的特性及其发展趋势考虑有所不足,这导致数据资产与传统生产要素之间的税负差距较为显著,造成了税负不公现象。
随着数据资产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数据资产税收流失也较为严重。因此,作为可以产生价值并能带来收入和利润的数据资产,是否应该征税、应该在哪些环节征税、税基和税率应该如何确定等问题已引起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
我国数据资产交易课税有三难
第一,数据资产的税基确定难。
目前数据资产交易大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交易。而很多企业的数据资产关联交易价格往往偏低,甚至不收取费用,或者价格偏高以实现避税目的,导致数据资产税基很难确定。
对数据资产征收所得税时,与形成数据资产相对应的费用往往很难确定,常常出现费用难以或无法扣除,抑或过度扣除的情况,因此数据资产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不仅如此,不论是在增值税征收环节还是在所得税征收环节,数据资产税基的评估确定方法都存在局限性。
由于数据资产是动态的,不但其时效性较难估计,其使用期限也不易确定,进而导致其未来收益期限长短较难确定。尽管我国已出现诸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数据交易机构,但受限于交易平台的不成熟,无法提供大量、全面的交易参考数据,数据资产交易频率较低、种类较少、规模不大,尚不足以形成公允的市场价格。
第二,数据资产的税率确定难。
数据资产很难找到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何设计合理的数据资产课税税率,以更好促进数据资产和交易发展,是目前数据资产交易课税中的一大难点。
第三,数据资产课税征管难。
作为可以生产、加工、流通和利用的数据资产具有通用性、虚拟性、外部性、交易性和价值性等特点。数据资产交易往往与其他资产交易混合交织进行,难以明确区分。纳税人在一项交易中同时涉及数据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交易行为应当如何缴纳税款,是否应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时如何准确计量数据资产的交易价格和经济效益,数据资产的成本及其价值增值、所得数额该如何计量等,这些都对数据资产课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
数字经济下新税制尝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高级研究员姜跃生指出,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
新加坡实行“聊天报税”,纳税人可通过与机器人对话实现便捷报税;智利使用电子文档开展税务审计,生成预警信息;阿联酋运用大数据快速退税……
中国已经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智慧税务建设蓝图,将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
为了应对大型跨国数字企业转移利润、侵蚀税基的行为,也为了保护本地中小企业,部分国家针对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DST)。法国对提供数字接口服务、定向广告服务、传输以广告为目的的用户数据服务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英国对搜索引擎服务、社交媒体服务、在线市场广告服务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意大利、匈牙利、奥地利等国也对在线广告服务等征收3%~7.5%不等的数字服务税。
目前的数字服务税还很“粗糙”,远不具备税法的严谨和规范。如法国将数字服务税称为“GAFA税”。数字服务税只给出了大体框架:以互联网企业为纳税人,对互联网服务收入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规定了起征点,等等。数字服务税的划时代意义在于:标志着知识时代数字经济新税制开始萌芽,它带来了世界税制改革的新曙光。
由于数字经济偏离乃至脱离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依据的“物理存在”“单独实体”“独立交易原则”三大利润分配原则,因此,只能全力推进以无实体的应税存在、全球单一实体、适当公式分配为特征的新征税联结度和利润分割方法。如果国际共识达成,这将开启国际税收规则百年未有之巨变,对跨国投资、国际经贸格局乃至世界经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姜跃生表示,中国既是资本输入输出大国,又是进出口额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国际数字税收新方案聚焦跨境活动所产生利润在国家之间的分配,涉及中国核心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拿出中国的态度立场和应对之策。
来源:《半月谈内部版》2022年第4期
原标题《新业态倒逼税制改革》
来源: 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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